簽訂了無固定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大致可分為三種情形,具體如下;
一、合同到期不續簽
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以大于等于原合同待遇要求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拒絕續簽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以小于原合同待遇要求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或者無理由拒絕與勞動者續簽勞動者,用人單位需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上述問題中說到,勞動者與公司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所以不涉及合同到期是否續簽問題。
二、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必須要有法定或約定的依據,不存在法定或約定的依據,則構成違法辭退,需依法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經濟賠償金。
三、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勞動合同關系存續期間,勞動者因個人原因主動提出離職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公司無需向勞動者支付任何經濟上的賠償。
但是,如果勞動合同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未上社保、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等法定過錯形式,并導致勞動者因此而離職的,用人單位需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并非所有勞動者主動提出離職都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如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過錯情形,并導致勞動者因此而提出離職,用人單位則需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十年,用人單位則需向勞動者支付十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此處所說的經濟補償金是指勞動者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有其他疑問,請關注“在線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