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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加大冬奧會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錢琪琛2年前14瀏覽0評論

北京加大冬奧會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目前,距離第二十四屆冬季奧林匹克奧運會開幕日已不足100天。而隨著開幕日的日益臨近,本屆冬奧會的籌備工作也已經進入到收尾階段。屆時,作為主辦城市,北京將向全世界再次發出“北京歡迎你”的邀請,也將吸引來自全世界的矚目。

現代奧運會作為一項獨特的國際運動賽事,自1896年于雅典第一次舉辦以來,通過匯集世界各地的運動員進行同場競技,不僅成為真正具備全球性、慶祝性及多項目性的體育盛會,同時也被視為用以對主辦國家及城市之風采進行展示的文化慶典活動,并為其帶來各項商業利益與發展機遇。主辦地也將通過長期精心籌劃及與其他奧運利益方(如國際奧委會及運動員等)進行緊密合作確保奧運會的成功舉辦,并使得奧林匹克的運動精神得到弘揚。實現與維護此目標的重要方式之一便是通過制定并實施完善的知識產權策略,以使與奧運相關的知識產權資產得到保護。本文將就此問題進行討論。

01

奧運知識產權資產涉及范圍

在奧運會周期中的每一個階段,均有大量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資產被創造、取得與交易。而由不同類別奧運知識產權資產所組成的產權保護體系,在維護奧運會獨特性以及籌集、舉辦這一世界上規模最大且最復雜的體育賽事所需資金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其中,最顯而易見的知識產權資產便是與奧運相關的各項標志,包括名稱(如奧林匹克、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等專有名稱)、標志和徽記(如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格言(如“更高、更快、更強——更團結”)、旗幟(如奧林匹克旗幟)、會歌(如奧林匹克會歌)、吉祥物、口號及火炬造型等,本屆冬奧會中包括簡稱如‘冬奧’‘冬奧會’‘BEIJING2022’、口號如‘Citius,Altius,Fortius’、奧運會會徽、吉祥物及運動項目圖案等61項標志均應歸于此類。本類型知識產權資產的特征有二,即權利主體的特定性及保護客體的廣泛性。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OC)、負責申請承辦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組織機構(如北京2022年冬奧申請委員會)以及負責舉辦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組織機構(如北京2022年冬奧組委會)均為奧運標志相關知識產權資產的權利主體,并依據其不同職權各自享有不同權利范圍。此外,本類型奧運知識產權資產中的不同保護客體分屬不同保護領域,例如,作為名稱及立體標志,冬奧專用名“北京2022”、“BEIJING2022”及冬奧吉祥物“冰墩墩”與“雪容融”均有資格在從包括第1到第45類的多種商品及服務項目下取得商標權保護;奧運火炬造型與冬奧吉祥物形象相關的標貼、標牌及圖形用戶界面(GUI)均可作為工業產品取得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而2022北京冬奧會徽則因其明顯設計感及美學價值可作為美術作品獲得著作權保護。

除標志以外,奧運相關知識產權資產亦包括利用電視、廣播及移動與網絡流媒體等平臺對奧運賽事進行全球性轉播的權利,其可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利而受到在著作權和/或鄰接權方面的法律保護。為確保盡可能地使全球觀眾有機會體驗奧運賽事,國際奧委會通常授予其合作伙伴在各自領土內的獨家轉播權。對此權利的保護使得通過支付高昂費用取得獨家轉播權的轉播業者能夠收回在轉播過程中所產生的成本,并獲得相應的投資利潤。而對于奧運會的組織及主辦者來說,妥善利用此類知識產權資產可為其帶來豐厚的經濟回報。據國際奧委會統計,通過出售奧運賽事獨家轉播權所產生的收益約占其收入的73%。

最后,作為奧運三大收入來源之一(另外兩項分別為門票和轉播收入),來自商業界的贊助與支持對于奧運會成功舉辦來說至關重要。除直接提供資金方面的支持以外,取得奧運贊助席位的企業還可能通過提供物資、技術及服務保障等方式來為奧運會的舉辦、奧運會組織與承辦方的日常運作及奧林匹克運動的開展提供支持。而作為回報,這些企業將有資格享受與其付出相對應的奧運相關知識產權資產使用權,使其得以將資產轉換為相應的商業資源,進而開展企業自身的商業營銷活動。目前,在奧林匹克運動領域,已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贊助體系。通過奧林匹克合作伙伴項目計劃、當屆奧運贊助計劃和各國國家奧運贊助計劃,不同層級的奧運贊助企業在獲得的奧運商業營銷權益數量、內容及范圍上存在明顯區別,例如,作為全球最高層級的奧運贊助計劃,在奧林匹克合作伙伴項目計劃內的贊助企業可在全世界范圍內長期擁有完整的奧運相關知識產權資產使用權;而在其他兩項贊助計劃下的企業在享受奧運相關知識產權資產使用權利時,分別在有效時間及有效地域上受到相應限制。

02

潛在的冬奧知識產權侵權問題及規制

如前文所述,在知識產權制度下,與奧林匹克運動這一世界知名品牌密切相關的知識產權資產使用方式主要包括標志許可、賽事轉播及商業贊助。在籌備及舉辦過程中,奧運會的組織及主辦者(即奧運相關知識產權資產的權利人)也將在如上三項使用方式下不可避免地面臨與知識產權資產侵權相關的法律問題。

首先,最可能遇到的知識產權侵權法律問題是在未經許可情形下盜用奧林匹克相關標志。例如,侵權者未經權利人許可,非法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牟利,包括直接制造、銷售奧林匹克標志及將奧林匹克標志用于銷售、進出口抑或提供服務及廣告宣傳等商業活動中。例如,2021年4月21日,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雙奧冰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網站自行發布含有北京2022冬奧會會徽圖形標志商業宣傳視頻等內容的標志侵權行為進行了通報(來源:http:// scjgj.beijing.gov.cn/zwxx/scjgdt/202104/t20210421_2364956.html),其侵犯了國際奧委會和北京冬奧組委對北京2022年冬奧會會徽所享有的專有權。對于在奧運會籌備及舉辦過程中所產生的大量相關標志,根據《奧林匹克憲章》規定,主辦國奧委會、當屆奧組委及主辦城市應保證對在此過程中所產生的各項標志作為奧運相關標志進行注冊登記,并以此將其納入《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特殊標志管理條例》及《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等法律框架下分別實施保護。

其次,奧運知識產權資產權利人將會面臨奧運賽事內容的盜播所導致的轉播合作伙伴排他性商業利益受損問題。例如,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曾于2014年就上海視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2012年倫敦奧運期間盜播奧運賽事行為以侵害其它著作權與不正當競爭為由在上海提起訴訟。當地法院經兩審后依原告申請判令上海視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就實施盜播行為向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做出賠償(案件編號:(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1383號、(2015)滬知民終字第326號)。在已邁入數字化時代的當下,包括社交媒體在內的流媒體平臺的廣泛應用使得奧運賽事盜播現象更為頻繁與突出。因此,在法律和技術層面雙管齊下是解決這一知識產權侵權問題的關鍵。在法律層面上,權利人應將對奧運賽事的轉播作為獨創性作品,并依據《著作權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保護的意見》對其進行相關權利的主張。而在技術層面上,權利人可采用必要手段(如與視頻共享網站及有關部門合作,使用反盜版技術跟蹤與防止未經授權賽事內容的上傳與播放)以阻止未經授權的第三方進行賽事盜播行為。

最后,非奧運官方贊助商的隱性營銷亦為奧運知識產權資產權利人將會面臨的主要知識產權侵權問題。作為奧運會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奧運會主辦方將奧林匹克運動的聲譽及知名度作為一項專有性權利授予向其提供巨額贊助的企業,使其有權借助自身奧運官方贊助商的地位進行合法廣告宣傳及營銷活動,以此進一步開拓市場。而隱性營銷者的侵權行為(包括與奧運賽事建立虛假聯系及違法使用各項賽事注冊商標或標志等)使公眾誤以為其與主辦方之間存在特定聯系,對官方贊助商的合法市場開發行為造成嚴重干擾。對于該類行為,權利人可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來制止此類行為,并主張其專有權利。

為做好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奧林匹克標志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10月15日聯合印發了《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奧林匹克標志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行動方案》,《行動方案》將奧林匹克及冬奧會、冬殘奧會的旗幟、標志、格言、會歌、吉祥物、口號、火炬等皆納入了保護范圍,并對奧運場地500米內的商品重點檢查,從嚴處置侵犯奧林匹克標志相關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嚴厲打擊未經權利人許可,利用冬奧會和冬殘奧會有關元素發布廣告,足以引人誤認為與權利人之間有贊助或其他支持關系的、誤導消費者的違法廣告。

03

結 語

知識產權資產是奧運經濟活動中必不可少的元素,也是奧運體育盛會舉辦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對此實施保護的意義在于,作為對奧林匹克運動知識產權內容的具象展現,奧運相關知識產權資產首先代表了奧林匹克運動的宗旨與目標;其次,奧運相關知識產權資產因奧運盛會在世界范圍內的極高關注度而對于全世界公眾來說具備超越國界的可識別性;最后,奧運相關知識產權資產在籌集資金方面具備顯著商業屬性,并能夠帶來可觀的經濟利益。歸根結底,奧運相關知識產權資產可以為主辦者提供巨量資金與資源支持,確保奧運會的籌備與舉辦,促進奧林匹克運動在全球范圍內的開展,并對奧林匹克運動價值的弘揚起到維護作用。

2022年冬奧會將于近期在北京和張家口舉行,這不僅是我國繼2008年夏季奧運會后承辦的又一項國際體育盛事,也同時對我國制定冬奧知識產權資產保護策略及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帶來機遇和挑戰。只有在全社會樹立產權意識及契約意識的前提下,通過在立法層面對知識產權保護進行全面布局、在執法層面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實施嚴格監管及在宣傳教育層面對社會公眾及工商業界加強政策宣導力度,提高全社會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才能夠最大限度保護冬奧知識產權資產,以達到提升冬奧品牌及挖掘冬奧產業價值的目的,促進冬奧經濟的健康發展,并確保本屆冬奧舉辦成功。

(作者:北京風雅頌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鮑泊寧)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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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puis, Marianne (2012): The Olympic Properties. Accessed 29 Sep. 2021 at: https://www.wipo.int/wipo_ magazine/en/2012/03/article_0003.html

CNIPA (2021): IPR Exerts Roles in Beijing 2022 Winter Olympics Preparations. Accessed 29 Sep. 2021 at: https:// english.cnipa.gov.cn/art/2021/8/11/art_2509_1665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