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終本原因,是法院執行局窮盡辦法,找不到被執行人可以執行的財產或者被執行人名下沒有財產,法院才把案件終本,終本后,所有的證據收集和采集工作,都由原告來完成,在收集被執行人的財產和還款能力的證據中,所有的辦法都由原告自己努力完成,如果需要查詢被執行人的下落,需要動用公安系統的話,原告向公安機關申請,基本不能通過,也不可能通過,因為政府資源,只有政府機關使用,因此原告的正確工作方式是,由律師向法院申請,然后法院同意后,才向公安局申請,即使這樣,原告向法院申請調查被執行人的大數據,法院也不會同意的,因為普通民事,百姓是沒有這個權利的,只有法院在執行法律權利的時候,可以動用國家工具;
案件終本后,原告只能用自己的方法去尋找被執行人的財產證據了,這個工作也許一年甚至幾年,有的原告都找不到被執行人的一點證據,被指望案件勝訴后,法院就能把錢追回來,這條路太長了,從原告起訴的那一天開始,債權人就意味著,一條慢慢長路,遙遙無期的等待;
很多原告都是在追債的過程中,實在沒有辦法,才走起訴的路線,起訴后,前面錢沒有要回來,后面的錢又搭進去了,而且還有精力和時間,走到今天都是原告自己的問題,在借款的時候,跟欠款人沒有任何關系,原告就應該做好風控措施,需要借款人提供抵押物和擔保人,如果這些都沒有準備,那最后的結果肯定是自己來買單;
如果債權人要起訴欠款人,需要仔細研究再打這場官司,你要做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賬戶凍結工作,如果欠款人沒有財產,賬戶沒有錢,那就干脆就別起訴,什么時候看到欠款人有經濟能力,再按照我所表達的內容起訴,至少你還有希望,也就是別再亂花錢了,否則你會越陷越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