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明確一點,你說的這種情況不是稅收籌劃,而是偷稅漏稅!
我在稅務師事務所工作14年了,接觸過的企業至少有1000多家了,像你說的這種情況,我碰到得太多了,下面給大家舉兩個比較典型的案例:
案例1:某房地產企業在縣城開發了一個樓盤,該樓盤的開發商和總包單位的老板為同一人,樓盤銷售完畢,總包單位還有6000萬元工程款發票沒有開給房地產公司。該企業的財務總監是個“能人”,為了在老板面前表現一下自己的能力,告訴老板:如果由總包單位開6000萬元的工程款發票給房地產公司,總包單位需要繳納各項稅收1500多萬元,我現在一個“稅收籌劃”方案,那就是通過自然人去稅收洼地代開6000萬元的工程款發票給房地產公司,只需要繳納各項稅收200多萬元。老板的生意雖然做得很大,但是對稅法一竅不通,一聽可以省稅,就同意了財務總監的方案。就這樣,財務總監拿著幾十人的身份證去某稅收洼地代開了6000萬元的工程款發票。第二年年稅務稽查,別的問題都沒提呢,首先針對這6000萬元的發票重點核查,結果可想而知,虛開發票、納稅調整、補繳稅款、稅收滯納金、罰款,并且財務總監進監獄服刑一年半。
案例2:我們這里的建筑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在2019年1月1日前實行按照收入的2%核定征收政策,所以,大多數建筑公司都不注重取得成本發票。但是,自2019年1月1日起,所有的建筑企業的企業所得稅一律實行查賬征收,很多建筑公司一時難以適應,造成成本發票嚴重缺失,需要繳納大量的企業所得稅。
有一家建筑公司就是這種情況,當年需要繳納4500萬元的企業所得稅,老板聽別人說,自然人去稅務大廳代開發票稅點低,于是通過各種途徑,費了好大勁開來了9000萬元的發票。2019年沒問題,2020年也沒問題,2021年的5月份被稅務稽查,補繳了幾千萬的企業所得稅以及對應的稅收滯納金和罰款,不過沒有被判刑。
在實務中,自然人代開發票,特別是大額的發票,是稅務檢查的重點,可以說風險巨大,那么,既然自然人代開風險巨大,為什么還有那么多人去干呢?答案只有1個,那就是利益驅使!
就拿上面的案例1,咱們來比較一下一般納稅人開具6000萬元的工程款發票和自然人代開6000萬元的工程款發票的差異:
一、一般納稅人開具6000萬元的工程款發票。
1、增值稅。
建筑企業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9%的增值稅稅率。
銷項稅額=6000/(1+9%)*9%=495.41萬元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營改增過后,建筑企業的進項稅額一般情況下都是不足的,為了方便比較,假設進項稅額為零,那么應交增值稅為495.41萬元;
2、附加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這三項附加稅都是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為計稅依據的,縣城適用的稅率分別為5%、3%和2%;
應交附加稅合計=495.41*(5%+3%+2%)=49.54萬元;
3、印花稅。
建筑合同適用的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三,應交印花稅=6000*0.03%=1.8萬元;
4、企業所得稅。
這6000萬元的工程款發票會產生應納稅所得額=6000/(1+9%)-49.54=5455.05萬元;
前面提到了,建筑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核定征收改為查賬征收后,大多數建筑公司嚴重缺乏成本發票,同樣為了方便比較,假設該建筑公司沒有抵減項目,應交企業所得稅=5455.05*25%=1363.76萬元。
綜上所述,一般納稅人開具6000萬元的工程款發票,極端情況下,需要繳納各項稅收合計=495.41+49.54+1.8+1363.76=1910.51萬元。
二、自然人代開6000萬元工程款發票。
首先說明一下,這6000萬元的工程款發票肯定不是某一個自然人代開的,很可能是利用幾十人甚至更多人的身份證信息申請代開的。那么,應交的各項稅收如下:
1、增值稅。
自然人代開增值稅發票,和小規模納稅人一樣,適用3%的征收率,為了方便比較,這里不考慮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15萬元或季度銷售額不超過45萬元的免稅規定,統一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交的增值稅。
應交增值稅=6000/(1+3%)*3%=174.76萬元;
2、附加稅。
應交附加稅合計=174.76*(5%+3%+2%)=17.48萬元;
3、印花稅。
應交印花稅=6000*0.03%=1.8萬元;
請注意,在很多稅收洼地,自然人去稅務大廳代開發票,免征印花稅!
4、個人所得稅。
按照稅法規定,自然人代開工程款發票,應當區分勞務報酬所得和生產經營所得,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是,在實務中,大多數地方的辦稅服務廳按照開票金額的1%-3%征收個人所得稅,咱們按中間數1.5%計算。
應交個人所得稅=6000/(1+3%)*1.5%=87.3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