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發票代碼(原規定為10位,2018年1月1日始調整為12位)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的代碼原為10位。
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一∽四位為行政區劃代碼,第五∽六位為年份,第七位為印刷批次,第八位為文字版,第九位為聯次,第十位為金額版。增值稅普通發票第一∽四位為行政區劃代碼,第五∽六位為年份,第七位為印刷批次,第八位為發票種類(增值稅普通發票為3),第九位為聯次,第十位為金額版(增值稅普通發票為0)。
2018年1月1日開始,我國將對增值稅普通發票進行調整,新版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發票代碼從現行的10位調整為12位。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的發票代碼調整為12位,編碼規則:第1位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種和聯次,其中04代表二聯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05代表五聯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