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表示主城區、112表示城鄉結合區、121表示鎮中心區、122表示鎮鄉結合區、123表示特殊區域、210表示鄉中心區、220表示村莊。
城鄉分類代碼第13位為1,表示城鎮;第13位為2,表示鄉村。
《統計用區劃代碼》的結構共為12位代碼,分為5層碼段。
第一層為省級碼段,由左起1、2位表示;第二層為地級碼段,由左起3、4位表示;第三層為縣級碼段,由左起5、6位表示;第四層為鄉級碼段,由左起7-9位表示;第五層為村級碼段,由左起10-12位表示。
①100城鎮②110城區③111主城區④112城鄉結合區⑤120鎮區⑥121鎮中心區⑦122鎮鄉結合區⑧112城鄉結合區⑨123特殊區域⑩200鄉村
在《統計用區劃代碼》編制中,1-6位為縣以上行政區劃代碼,直接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國家標準,統計部門不編制;7-12位統計用區劃代碼由統計部門根據《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編制規則》進行編制。
在編制鄉級代碼和村級代碼時,代碼取值區間分別為001-599。凡民政部門確認的鄉級單位和村級單位,代碼取值001-399;民政部門未確認的鄉級單位和村級單位,代碼取值400-599,不含498、598。如果鄉級單位下沒有村級單位,則需要虛擬一個村級單位,代碼為498或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