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范圍
1.1本標準適用于危險貨物運輸中類、項的劃分和品名的編號。
1.2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性質、在運輸、裝卸和貯存保管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均屬危險貨物。
2分類
2.1危險貨物分為九類
2.1.1第1類爆炸品(explosives)
2.1.2第2類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compressdgasesandliquefiedgases)
2.1.3第3類易燃液體(flammableliquids)
2.1.4第4類易燃固體、自然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flammablesolidssubstancesliabletospontaneouscombustionandsubstancesemittingflammablegaseswhenwet)
2.1.5第5類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oxidizingsubstancesandorganicperoxides)
2.1.6第6類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poisonsandinfectioussubstances)
2.1.7第7類放射性物品(radioactivesubstances)[ZK)]
2.1.8第8類腐蝕品(corrosives)
2.1.9第9類雜類(miscellaneousdangeroussubstances)[ZK)]
2.2各類可分為若干項(division)
3第1類爆炸品
3.1本類貨物系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熱、撞擊等),能發生劇烈的化學反應,瞬時產生大量的氣體和熱量,使周圍壓力急驟上升,發生爆炸,對周圍環境造成破壞的物品,也包括無整體爆炸危險,但具有燃燒、拋射及較小爆炸危險,或僅產生熱、光、音響或煙霧等一種或幾種作用的煙火物品。
3.2本類貨物按危險性分為五項。
3.2.1第1項具有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和物品(substancesandarticleswhichhaveamassexplosionhazard)
3.2.2第2項具有拋射危險,但無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和物品(substancesandarticleswhichhaveaprojectionhazardbutnotamassexplosionhazard)國家標準局1986-10-07發布1987-07-01實施
3.2.3第3項具有燃燒危險和較小爆炸或較小拋射危險、或兩者兼有,但無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和物品(substancesandarticleswhichhaveafirehazardandeitheraminorblasthazardoraminorprojectionhazardorboth,butnotamassexplosionhazard)
3.2.4第4項無重大危險的爆炸物質和物品(substancesandarticleswhichpresentnosignificanthazard)
本項貨物危險性較小,萬一被點燃或引燃,其危險作用大部分局限在包裝件內部,而對包裝件外部無重大危險。
3.2.5第5項非常不敏感的爆炸物質(veryinsensitivesubstances)
本項貨物性質比較穩定,在著火試驗中不會爆炸。
4第2類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4.1本類貨物系指壓縮、液化或加壓溶解的氣體,并應符合下述兩種情況之一者:
4.1.1臨界溫度低于50℃時,或在50℃時,其蒸氣壓力大于291kPa的壓縮或液化氣體。
4.1.2溫度在21.1℃時,氣體的絕對壓力大于275kPa,或在51.4℃時氣體的絕對壓力大于715kPa的壓縮氣體;或在37.8℃時,雷德蒸氣壓(reidvapourpressure)大于274kPa的液化氣體或加壓溶解的氣體。
4.2本類貨物分為三項:
4.2.1第1項易燃氣體(flammablegases)
4.2.2第2項不燃氣體(non?flammablegases)
本項貨物系指無毒、不燃氣體、包括助燃氣體。
4.2.3第3項有毒氣體(poisonousgases)
本項貨物的毒性指標與第6類毒性指標相同。
5第3類易燃液體
5.1本類貨物系指易燃的液體、液體混合物或含有固體物質的液體,但不包括由于其危險特性列入其它類別的液體。其閉杯試驗閃點等于或低于61℃,但不同運輸方式可確定本運輸方式適用的閃點,而不低于45℃。
5.2本類貨物按閃點分為三項:
5.2.1第1項低閃點液體(liquidsinlowflashpointgroup)
本項貨物系指閉杯試驗閃點低于-18℃的液體。
5.2.2第2項中閃點液體(liquidsinintermediateflashpointgroup)
本項貨物系指閉杯試驗閃點在-18℃至<23℃的液體。
5.2.3第3項高閃點液體(liquidsinhighflashpointgroup)
本項貨物系指閉杯試驗閃點在23℃至61℃的液體。
6第4類易燃固體、易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6.1第1項易燃固體
本項貨物系指燃點低,對熱、撞擊、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點燃,燃燒迅速,并可能散發出有毒煙霧或有毒氣體的固體,但不包括已列入爆炸品的物質。
6.2第2項自燃物品
本項貨物系指自燃點低,在空氣中易于發生氧化反應,放出熱量,而自行燃燒的物品。
6.3第3項遇濕易燃物品
本項貨物系指遇水或受潮時,發生劇烈化學反應,放出大量的易燃氣體和熱量的物品。有些不需明火,即能燃燒或爆炸。
7第5類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7.1第1項氧化劑
本項貨物系指處于高氧化態,具有強氧化性,易分解并放出氧和熱量的物質。
包括含有過氧基的有機物,其本身不一定可燃,但能導致可燃物的燃燒,與松軟的粉末狀可燃物能組成爆炸性混合物,對熱、震動或摩擦較敏感。
7.2第2項有機過氧化物
本項貨物系指分子組成中含有過氧基的有機物,其本身易燃易爆,極易分解,對熱、震動或摩擦極為敏感。
8第6類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8.1第1項毒害品
本項貨物系指進入肌體后,累積達一定的量,能與體液和組織發生生物化學作用或生物物理學變化,擾亂或破壞肌體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暫時性或持久性的病理狀態,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經口攝取半數致死量:固體LD50≤500mg/kg,液體LD50≤2000mg/kg;經皮膚接觸24h,半數致死量LD50≤1000mg/kg;粉塵、煙霧及蒸氣吸入半數致死濃度LC50≤10mg/L的固體或液體,以及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農藥。
8.2第2項感染性物品
本項貨物系指含有致病的微生物,能引起病態,甚至死亡的物質。
9第7類放射性物品
本類貨物系指放射性比活度大于7.4×104Bq/kg的物品。
10第8類腐蝕品
10.1本類貨物系指能灼傷人體組織并對金屬等物品造成損壞的固體或液體。與皮膚接觸在4h內出現可見壞死現象,或溫度在55℃時,對20號鋼的表面均勻年腐蝕率超過6.25mm/a的固體或液體。
10.2本類貨物按化學性質分為三項:
10.2.1第1項酸性腐蝕品(Corrosivespresentingacidicproperties)
10.2.1第2項堿性腐蝕品(Corrosivespresentingalkalinousproperties)
10.2.3第3項其它腐蝕品(othercorrosives)
11第9類雜類
11.1本類貨物系指在運輸過程中呈現的危險性質不包括在上述八類危險性中的物品。
11.2本類貨物分為兩項:
11.2.1第1項磁性物品
本項貨物系指航空運輸時,其包件表面任何一點距2.1m處的磁場強度H≥0.159A/m。
11.2.2第2項另行規定的物品
本項貨物系指具有麻醉、毒害或其它類似性質,能造成飛行機組人員情緒煩燥或不適,以致影響飛行任務的正確執行,危及飛行安全的物品。
12危險貨物品名編號
12.1編號的組成
危險貨物品名編號由五位阿拉伯數字組成,表明危險貨物所屬的類別、項號和順序號。
12.2編號的表示方法
12.3編號的使用
每一危險貨物指定一個編號,但對其性質基本相同,運輸條件和滅火、急救方法相同的危險貨物,也可使用同一編號。
12.4舉例
品名×××,屬第4類,第3項,順號100,該品名的編號為43100。該編號表明該危險貨物屬第4類第3項遇濕易燃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