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這個試用期的規定是否合法?恐怕是合法的,因為企業都有專門和勞動法打交道多年的專業人事經理,不會在這么個小關節上栽跟頭。
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含三年)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一般企業都會直接簽訂三年的固定期限合同,來強制對新人實行六個月的試用期考察。因為企業是強勢方,為了入職大家也都會簽訂這么一個合同,在好不容易轉正之后,即使公司對勞動者不滿意,讓人主動辭職的方式多的是,老練的人事經理不會在法律問題上犯錯誤的。
如果是比較強勢的勞動者,在這方面的議價能力就會比較強一些。我有個朋友的上一份工作也是簽訂了三年的合同,按照勞動法規定半年之后她才能轉正。雖然當時的各種福利待遇都與轉正后并沒有什么不同,但是三個月后她的領導就申請為她轉為正式合同了。
為何?當然是為了安撫她,因為他知道她在市場上有議價能力,他不想失去她這個員工,自然會給壓力給HR部門趕緊為她辦理相關手續。
其實企業利用法律條款為自己節省人力資本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這些也只是針對普通能力的員工。如果你是能力超強的明星員工,盡管人力資源部門希望一視同仁的對待所有員工,你的部門經理也會各種為你爭取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