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7日公示增設電梯的規劃方案(半層入戶),公示期內業主書面提出反對意見:1.建筑為磚混結構,樓板主要為預制板,原本就存在安全隱患,目前樓板已出現裂縫、外墻滲水等問題,增設電梯勢必加劇安全隱患。2.增設電梯的設計圖房屋結構與實際不符。3.影響采光、通風又嚴重影響隱私,同時將加劇安全隱患。2020年8月1日,社區召開協調會,未能達成一致。2021年5月26日再次公示增設電梯的規劃方案(平層入戶,拆除陽臺一側護欄,從陽臺入戶,與2020年7月17日公示方案不一樣),同時委托代辦增設電梯相關手續的公司也變更,公示期內業主書面提出反對意見。2021年8月30日晚社區組織召開協調會,會上仍然未達成一致。可是區行政審批局2021年8月24日已出具《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規劃方案聯合審查批準意見書》,2020年8月1日召開了協調會,但沒有達成一致,2021年5月26日再次公示,增設方案和代理公司發生變更,2021年8月24日審批通過,2021年8月30日召開協調會。2021年5月26日再次公示,增設方案和代理公司發生變更,請問按程序,是不是即使業主有反對意見,在審批前也不用再次召開協調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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