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城遷移戶口到城市的程序、證件、資料,當事人可以參照如下辦理:
帶上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購房入戶(房屋產權登記證、購房合同、原始收據)、婚遷入戶(雙方的結婚證)、積分入戶(勞動合同、社保證明、居住證、房屋租賃合同)等證件及資料;
去戶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戶口遷移的證明;
戶口接收地村(居)委會出具同意接收戶口的證明;
帶上上述證件及資料,去戶口遷入地的轄區派出所,申請遷入戶口,領取戶口“準遷證”;
戶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開出《戶口遷移證》;
攜帶上述資料,去戶口遷入地的轄區派出所戶籍科,根據工作人員的提示,辦理落戶手續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