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鏡頭下,中小型企業究竟該如何用法律自保?
隨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不斷蔓延,全國各地的疫情防控工作也在緊鑼密鼓地展開;對無數中小企業來說,疫情可能帶來巨大的負面影響,相當一部分餐飲、交通、旅游、零售、制造等領域的中小企業經營將更加舉步維艱。全國多個省市已發布延遲企業復工通知,一些中小企業面臨開不了工還要繳納房租、支付工資等壓力,再加上疫情導致很多中小企業產品交付延期,客戶取消訂單……
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布2020年1號公告,宣布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法定傳染病乙類管理,但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在這場疫情防控當中,作為企業,我們又應該注意哪些,避免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
筆者將近日來收集到的法律問題梳理整編出來,分享給企業主們以供參考。
商務合同類問題(六問六答)
一.當企業因受疫情影響,無法正常履行供貨行為時,究竟需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答:因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屬于不可抗力事件。企業在此前已經簽署的合同能否因此解除不再履行,還要具體評估影響合同履行的因素都有哪些,是不是完全因疫情造成,是否確實到了合同目的根本無法實現的程度。如果合同雙方對此認識不同無法協商一致,在訴訟或仲裁中還要看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能否充分舉證證明。因此建議企業在做出通知中止、解除合同這些重要決定之前,要與法務或律師進行充分的法律論證推演,避免草率行動構成違約。
二.收貨方企業在疫情面前遇到供貨方不能夠及時供貨,從而耽誤工作進度,這部分損失該如何?
答:企業應當從以下三步走:1.首先采用書面《問詢函》的形式或電子郵件方式與供應企業了解合同履行情況。2.如果發現供應企業確實疫情影響其正常生產,無法履行合同,可將此次疫情作為不可抗力事件,向供應企業發送《解除合同通知書》。3.解除合同的同時與供應企業就先期合同履行中的收貨交付、付款對賬等問題達成《商業備忘錄》,便于后期工作開展。
三.建筑類企業在疫情面前無法正常交付服務內容(如開發商無法按時交工、裝修公司無法按時完成工期等),需要承擔合同規定的損失嗎?
答:施工單位應當收集政府要求停工以及允許復工的文件,并及時書面告知發包方。證明在施工單位無過錯的情況下,因遵從政府要求而導致的工期延誤,該延誤期間為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不屬于施工單位違約,工期應當相應順延。其中部分企業涉及訂金,這個工期還沒有動工時,經雙方協商解除合同時,應當及時退還給對方訂金。
四.企業因疫情影響導致運輸、生產原料、加工等成本增加,可以要求增加原有價格嗎?
答:由于疫情的原因,簽訂合同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如若企業所有成本總和遠超原定價格,可以告知對方,經雙方進行協商。因客觀原因問題,價格不得有失公平。
五.受到疫情影響,企業應收賬款無法收回如何處理?
答:到疫情影響企業可能會面臨三角債壓力,應收款管理在企業經營中將成為較為重要的環節。首先要評估下游企業的資信和未來履約能力的改善,如果是具備較強抗風險能力的企業,可以接受延期付款、分期付款、銀行承兌付款等形式。如果是風險承擔能力較弱的企業且賬款難以收回,舊賬可以采取以物抵債、債權轉讓、提供擔保等形式處理,新業務需要現款現貨。對于風險已經比較高的企業,需要終止合作,委托專業人員進行清收處理。
六.疫情期間物資供應緊張,企業產品/服務能夠隨意漲價嗎?應當如何定價?
答:在疫情期間生產企業不得肆意漲價,哄抬物價屬于行政違法行為,情節嚴重者可能涉嫌犯罪。對于如何定價問題,各地情況不一,可以參考各省對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物價行為作出的相關規定。
勞動關系類問題(熱門十三問)
一.如果企業不執行延期假期的決定,該如何承擔后果?
答:如果企業未能執行假期延長決定而造成疫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77條,企業應承擔民事責任。員工拒絕假期返崗、加班安排的,不構成違紀。企業要求員工假期提前返崗、加班,應獲得工會或員工的同意,不得強制返崗、加班,在未征得同意的情況下,如果員工拒絕返崗、加班,企業不宜對員工的拒絕行為作出違紀處理。
二.假期到期后,因疫情未能復工的員工,應如何處理?
答:應該優先考慮安排員工年休假,工資正常發放。如果員工未復工時間較長的,企業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員工待崗,待崗期間,支付基本生活費。以北京為例,基本生活費為不低于北京最低工資標準的70%。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員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企業應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三.企業在疫情期間開工后,應當做好哪些防范措施?
答:企業為避免出現員工交叉感染,應當從這幾個方面進行防范:1.安排安全監測員對員工進行體溫測量,建議一天2次;2.對于外省返工人員應當做好接觸歷史登記、到崗時間登記以及首次上班身體狀況登記,并及時歸檔;3.做好員工必戴口罩、上班盡量避免近距離接觸、注重個人衛生與清潔,以免出現交叉感染現象。
四.因疫情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應當如何調整企業正常運作?
答:可以實行彈性工作制的企業,企業可以通過與員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如果有勞動合同約定或規章制度規定,企業生產經營和勞動者業績相關,勞動者業績又和勞動報酬掛鉤的,可以依法降低勞動報酬。此外,在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情況下,可以:1、降低勞動報酬;2、安排勞動者輪崗輪休,輪崗輪休期間不用發工資,但應該發放生活費;3、縮短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因縮短工時的,可以相應減少勞動報酬,但不應當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同時建議具備條件的企業可以利用此次契機,適時提出績效工資制改革和股權激勵方案,讓全體員工與公司共度時艱。
五.在疫情期間,企業應當如何應對員工待遇?
答:對于停工停產的企業,未超過一個工作支付周期(最長30日)的,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員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支付基本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六.當員工在上班期間感染,企業應當如何處理?
答:若在企業工作時間內,員工發生感染,應當要按照工傷標準進行處理。如果在工作期間,員工是因個人私事導致的感染,企業無需承擔相應的賠償。
七.疫情時期正處于春節,當員工提出離職,企業該怎么辦?企業可否因感染員工無法復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答:根據《勞動法》規定,員工提出正常離職,應受法律保護,企業應當同意,并且為其結清應得報酬,不得以疫情為理由不同意員工離職;當員工已經確診感染,企業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若是該崗位為公司核心崗位或者緊急崗位,可以與員工友好協商。員工在職期間,企業應當按照當地最低生活標準支付給員工。
八.什么情況下,企業可以要求假期提前返崗、加班?
答:根據《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下情形適用:(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須及時搶修的。(3)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九.企業因疫情而影響生產經營時,如何妥善處理勞動合同變更?
答: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而誘發的肺炎等疾病防控,涉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企業與勞動者等各方共同面對、承受,此必然會影響到勞資之間的勞動關系。勞動合同的變更應履行協商一致,在企業生存和勞動者勞動權益之間求取平衡,通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以共存、共贏。企業與員工于此當下更應注重溝通與對話,通過如下方式達成共識:
(1)通過職工大會、職代會、廠務公開等形式充分調動企業內部民主管理平臺的作用,以求同存異;
(2)企業與員工的個體協商;
(3)企業與企業工會之間集體協商并簽訂專項集體合同。
十.對于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員工,企業是否需要支付發生的醫療費用?
答:對于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社保基金按規定支付后,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實施綜合保障,所以,企業不需要墊付或支付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員工的醫療費。
十一.員工結束隔離之后需要繼續在家休養的,休養期間待遇按照什么標準支付?
答:員工持有醫療機構出具的病休證明,應當按照病假支付待遇;無病假證明的,可以優先安排員工年休假、加班調休、公司福利假期;員工無醫療機構病休證明,且無任何假期可用的,可以申請事假。
在這樣的特殊背景之下,從員工關系管理的角度,企業亦可給予員工人性化的關懷,給予帶薪事假,具體標準企業可以自主確定。
十二.員工因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無法按時返回復工如何處理?
答:首先不能按曠工處理。不過,企業可以要求員工提供被交通限制或隔離的證明文件。比如,醫院的診療證明,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書面資料,政府發布的限行通知等。此時,員工應當及時向企業說明情況,并按照企業制度規定履行請假手續,或者積極與企業協商解除;員工未及時履行請假手續的,企業應當及時提醒員工及時請假,同時給予員工申辯和說明的機會,企業可以根據制度給予勞動紀律處分,不建議直接給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十三.在肺炎疫情防控的背景之下,企業是否可以先行安排員工休假,以后另行進行補班是否可以?
答:需要雙方協商一致。建議通過郵件、微信等保留協商一致的證據。
勞動關系補充問題
員工因疫情不能按時返回復工,或者用人單位為了安全考慮拒絕部分員工返崗復工該怎么處理?
答:可以采取以下5種方式處理:
(1)可引導員工請事假
如用人單位無特殊規定或約定,事假期間是無薪的,事假期間社保正常繳納,用人單位應注意保留員工申請事假的證據,如電子郵件,錄音錄像等。
(2)可引導員工請病假
有些員工處于病毒感染恢復期,也可能身體不舒服而休病假,此時,用人單位應提示員工按照規定提供休病假的材料,如診斷證明、繳費憑證等。
病假期間的待遇,也要先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有無特殊約定或規定,如果沒有,那就要按照江蘇省有關規定,即病假期間不得少于最低工資的80%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待遇。
(3)可安排員工休年休假
員工休年休假期間視為出勤,應發放全薪。用人單位應當留存員工申請年休假或者用人單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的證據。如年休假申請單,通知單,銷假單等。
(4)可協商一致待崗
如部分員工未復工時間較長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經與職工協商后簽訂《待崗協議》或變更勞動合同,約定待崗期間的待遇。
(5)勞動關系中止(不是終止)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履行(參考):
(一)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發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暫時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中止情形。
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勞動關系保留。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條件的,應當繼續履行;不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合同終止。當事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中止的時間不計入勞動合同期限。
公司經營類問題
一.疫情期間債權人申報債權如何處理?
答: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之規定,債權申報有法定期間,且企業破產法其他并無延期規定。債權人若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療、隔離期間,或者身在湖北以及其他受疫情影響關停交通的地區,確實導致無法申報的或委托他人申報的,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等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期限中止。法律依據為《企業破產法》第四條,該條明確規定破產案件審理程序,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二.疫情期間破產企業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時間是否可以延期?
答: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該條文明確規定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召開時間,并未就特殊情況可以申請延期作出規定。但由于債權人會議屬于人群聚集的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因此,考慮到當前疫情的特殊情況,且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系由人民法院召集,人民法院可以向債權人發送書面延期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通知。至于疫情期間的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以外的債權人會議,管理人報人民法院批準后,可書面發送延期召開通知。
三.疫情期間重整計劃草案提交以及表決事宜如何進行?
答:1、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九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之規定,重整計劃草案最遲應當裁定重整之日起九個月內提交。筆者認為可分為兩種情況,一、對于破產企業或管理人處湖北或疫情爆發區域,導致確實無法按期提交的重整計劃草案的,考慮到企業破產法并無相關規定,筆者認為應當根據《破產法》第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一百五十條并參照。
因各地法院發布的疫情防控期間有關訴訟、執行相關工作通告內容執行,由管理人或債務人于到期前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延期,避免因逾期進入破產清算程序。二、至于破產企業或管理人處湖北或疫情爆發區域,重整計劃草案提交時間應當按照企業破產法規定時間執行,當疫情對管理人或債務人草擬重整計劃草案影響較小,若因疫情影響交通出行,可通過微信、郵政快遞等方式向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2、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八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之規定,表決重整計劃草案時間如因疫情影響,人民法院可書面通知債權人延期召開債權人會議表決。但如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中已通過以通訊方式召開債權人會議的議案,則可通過視頻會議或書面方式等方式召開債權人會議表決重整計劃草案。
其他類問題(五問五答)
一.疫情期間,部分地區實行企業房租減免政策,是否所有企業都可以要求房東進行減免?
答:根據《民法》規定,房屋租賃合同中,出租房與承租方具有相對的權利與義務。企業作為承租方,履行相應的交納租金行為是非常必要的。疫情期間,部分地區根據實際情況減免房租,這是房東自愿放棄減免部分房租的權利。因此,企業不得因該政策強烈要求房東減免房租。
二.疫情發生后,企業想要采取非全日制用工以及勞務派遣用工方式,有哪些法律上的注意事項?
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適用于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等工作崗位。所以,企業在聘用非全日制用工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嚴格工作時間;加強用工管理,如線上用工時間記錄等;企業在使用勞務派遣用工時,應當對派遣單位勞動用工合規性進行審查,例如確認派遣機構的支付能力,避免工資支付的責任轉移至用工企業;明確被派遣勞動者的招聘主體,確認員工與派遣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避免直接參與招聘被派遣勞動者的過程。
三.企業若因疫情受到重大影響,是否可以“不可抗力”為由向銀行申請減免銀行貸款利息?
答:根據銀保監會2020年1月26日、1月31日兩份文件要求,“對于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受困的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鼓勵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完善續貸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各金融機構加強制造業、小微企業、民營企業等重點領域信貸支持”“切實落實綜合融資成本壓降要求”。
具體而言,各個銀行可能略有差異。比如建行“對于疫情影響正常經營、遇到暫時困難的企業,根據實際情況,通過信貸重組、減免逾期利息等方式予以全力支持”。企業要與貸款銀行多做溝通,爭取政策支持、利息減免。
四.企業在公益捐贈時面臨的風險有哪些?應當采取哪些措施?
答:
風險:
1.企業公益性捐贈的承諾不能按時兌現,則依照《救災捐贈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救災捐贈受贈人除有權依法追要捐贈款物,還可向社會進行公告說明。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據此,在企業的公益性捐贈行為與債權人具有利益沖突時,存在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風險。在財產未實際交付,債權人當然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捐贈行為;在財產已實際交付的情況下,則不具有撤銷的條件。
應對措施:
1.企業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議,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產轉移給救災捐贈受贈人。對不能按時履約的,應當及時向救災捐贈受贈人說明情況,簽訂補充履約協議。
2.加強對外捐贈行為規范管理,規范公益性捐贈的決策機制,根據自身經營實力和承受能力,確定對外捐贈支出的額度,有效維護股東權益,避免不當的債權債務糾紛。
五.單位和個人未依法履職,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疫情,不配合相關疫情防控工作,須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規定,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