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調解辦公室受理醫療糾紛醫患雙方的調解申請,履行調解處理職責:
一、組織醫療糾紛調查,收集相關資料,了解醫患雙方的意圖。
二、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醫學知識,引導醫患雙方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解決糾紛,防止矛盾激化。
三、必要時邀請相關醫學、法律專家分析糾紛情況,并向糾紛雙方公布專家意見。
四、調解程序
(一)、調委會應當指定1名或2名人民調解員主持調解,醫患雙方當事人對調解員提出回避要求理由成立的,應當予以調換;
(二)醫患雙方當事人可聘請律師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
(三)調解應當在專門設置的調解場所進行;
(四)調解人員進行調解時應當做好調解筆錄。
五、經調解達成協議的醫療糾紛,按照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制作書面調解協議書。
六、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醫療糾紛,告知其他解決途徑。
七、分析醫療糾紛形成的原因,向醫療機構提出醫療糾紛防范意見和建議。
八、為患者及其家屬提供醫療糾紛調解咨詢服務。
處理醫療糾紛其他途徑
醫療糾紛的協商程序
醫患雙方在沒有第三方介入的情況下,就醫療糾紛的解決方案進行溝通、談判取得一致意見的過程。通常是醫患雙方就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關聯性和各自的責任進行交涉,達成一致意見。協商本身也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只要不違法就受法律保護。協商達成的協議與其他契約一樣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雖不具備強制執行的效力,但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履行,對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