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地方規定可能有些差別,根據相關政策和規定,現將農村辦養殖場需要辦理手續說明如下:
養殖場用地必須是15畝以下的非基本農田土地。養殖場須辦理相關的環保手續。具體規定為:規模在50頭以上的在縣環保局辦理,50頭以下的在鎮政府辦理。同時養殖場必須建標準的化糞池,消毒池,圍墻等環保設施。養殖場須辦理動物防疫合格證。辦理程序是:本人申請,鎮獸防站簽意見蓋章,鎮政府加蓋印章,縣畜牧局審批發證
1.
辦理條件
1、國家對水產養殖海域和內陸水域實行養殖證制度。利用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取得養殖證。
⑴全民所有的海域和內陸水域依照《漁業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確定海域和內陸水域養殖使用權;
⑵集體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海域和內陸水域,依照《漁業法》、《土地管理法》和有關土地承包經營的規定,確定海域和內陸水域養殖承包經營權;
2、對已養海域和內陸水域,符合養殖規劃并持有養殖證的,可簡化審核程序予以換證。尚未領取養殖證應盡快審核補發。
不符合養殖規劃但已持有養殖證的,限期予以調整。無證使用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登記,限期拆除養殖設施。
3、使用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
申報材料
一養殖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單位證明。
單位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資金來源證明材料;
2、養殖技術條件說明;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使用集體所有的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時,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有效的海域和內陸水域承包經營合同。
3.
申報流程
一申請。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應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單位還應提交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資信證明材料、養殖技術條件說明等。
二審核。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認真審查申請材料,并會同有關單位人員進行現場勘驗,確認標界,核實有關情況。
三批準。經審核,對符合規定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報請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頒發養殖證。
四集體所有或全民所有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海域和內陸水域,承包人按規定簽定承包合同后,到所轄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注冊登記,領取養殖證。
五登記造冊、公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已頒發的養殖證應登記造冊,頒證海域和內陸水域要作圖標志,及時向社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