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也不是必須拆除。根據《城鄉規劃法》六十四、六十五、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這說明,真是違建了違反城鄉規劃法,限期改,不改的可以拆除。
第七十六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土地管理法》也不是必須拆除。
違建通常不予補償,但并不意味著隨意拆除。違建的拆除需要以下程序:調查取證、作出“責令”類行政決定,對違建事實進行認定并作出處置決定、書面催告、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實踐中,政府往往急功近利,直接強拆,夜間偷拆,甚至因為暴力拆遷,出現流血犧牲的事件,這樣的強拆顯然違反了法律規定。當然,常常因為政府的違法強拆,成為律師為當事人爭取利益的一個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