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任何一個故意殺人的人來說,我覺得都不適合用“同情”這兩個字。
就算有再大的冤屈,再大的無奈,都不能用殺人來作為自己泄憤的理由,又怎么可以能用同情二字放在他身上。
33歲年輕多金的邱某,義無反顧地愛上了一個43歲的單親媽媽,還帶有兩個女兒,這種愛,愛得大無畏。
憑著自己優秀的條件,自以為可以打動一個你真正喜歡的女人,可惜你選錯了人,你選擇了一個不愛你的女人,一個不在意你的女人。
談了兩三年的戀愛,你應該完全可以感覺到,她對你的態度,你愿意花20萬幫她們裝修房子,可以看出你出手闊綽,對她有應必求,在兩個人的戀愛中,你過于的討好她,也沒有刻意的保持一定的距離,也許你就入不了她的法眼。
她已經說不愛你的時候,無法接受自己付出的錢、付出的愛,以致于喪失了理智,多次跟她交涉,她的無情,無異于火上澆油,你不僅殺了當事人,還殺了他們一家。
用自己的憤怒,來給自己殺人找理由,這是一種犯罪的行為,殺人犯法天經地義,一旦殺了人,毀了別人也毀了自己。
在你看來,一命換五命很劃算,在我看來一點都不劃算,你還有自己的父母要照顧,還有一份收入不錯的事業要去奮斗,未來還有五六十年的快樂生活,就在于你一個貪戀的意識下,一切都沒了,你只看到眼前這個女人對你的無情,你看不到未來的生活。
退一步海闊天空,損失再多的錢可以賺回來,這個人不愛你了,放棄一顆樹木,還有一大片森林,這么淺顯的道理,你都不懂,還去犯法殺人,根本就不值得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