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相關報道看,王某向卓某出借的55萬中,有35萬系從信用聯(lián)社貸款后又轉借給卓某的,屬"非法轉貸",這部分的違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所以:
一,雙方的借款合同部分有效、部分無效。
1.自有資金20萬出借是有效的,且約定利率如果不超過2%就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先前卓某已償還10萬,那么,法院在審理時,就應該厘清余下的45萬本金中,還有多少是自有資金,有多少是貸款資金,對剩余自有資金部分,應當支持合法利息;
2.由于"非法轉貸"行為違法,所以,就35萬出借資金部分應當認定為無效,卓某應予退還"違法所得",也可以叫歸還或返還,但不能叫償還。這部分如果產(chǎn)生孳息,則應連同孳息一并退還,否則,只能退還本金,即"實際違法所得"的部分,利息損失(銀行利息)應當由出借方王某自行承擔。
二,從判決和執(zhí)行結果看:
1.法院未支持原告自有資金部分的利息主張,只歸還本金45萬,似有瑕疵,至少個人自有資金部分還是應該支持合法利息的;
2.從拍賣所得款看,是34萬余元,沒有超范圍執(zhí)行,程序、措施都是合法的。
三,原告就合法債務部分的利息未獲得法院支持,可以通過再審程序予以解決。
以上觀點,僅為一己之見,不一定正確,只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