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辦?
依我之見:既是女死囚犯自己該怎么辦,也是執行死刑立即執行的相關的辦案機關怎么辦的問題
一,當女死囚犯被押赴刑場依法立即執行死刑前,根據《刑事訴訟法》關于死刑執行的規定:執行前,執行人員須詢問被執行的死刑犯還有什么要講的(即留下遺言),而該女死刑犯基于求生的欲望完全可能會當著執行人員丶依法臨場監督的檢察官的口述“自己己懷孕”。因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一死刑,不適應懷孕的婦女,即包括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時犯罪的女嫌疑人,也包括在刑事判決丶上訴二審判決丶核準死刑的程序,更包括在死刑立即執行的執行環節,均不得對懷孕的女死刑犯執行死刑。女死刑犯執行前的留下的遺言如果說“我己懷孕”,那也就說明該女死刑犯是知道法律有不得對懷孕女死刑犯執行死刑的規定的,如果真的女死刑犯確已懷孕是依法可以保命的。
二,辦案機關一旦聽女死刑犯的最后口述遺言說“我己懷孕”,該怎么辦呢?
A,法院刑事執行的辦案人依法應記錄女死刑犯的“我已懷孕”的供述,并立即通報在場臨場死刑監督的檢察官;
B,執行法官立即報告本院長,并以本院的名義立即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女死刑犯懷孕的情況;
C,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依法向該女死刑犯死刑執行的法院發出“暫停死刑立即執行的命令”;
d,執行該死刑的法院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暫停死刑執行命令后,由該案執行部門將該案退回本院或該案的刑事審判庭,
e,該案死刑判決的刑事審判庭再通知提起公訴的檢察院,并由該案偵查的公安機關在檢察機關監督下對該女死刑犯組織法醫進行“是否懷孕”的司法醫學檢查鑒定并出具檢查報告和司法法醫學鑒定意見;
f,根據法醫鑒定意見,由檢察院的建議一審刑事法庭開庭審理裁定該女死刑犯在立案偵查時“是否己懷孕”,如果在偵查至執行死刑前的任何時段該女犯確己懷孕,一審法庭將對該找犯作出改判;如果經一審法庭調查確認該“女犯沒有懷孕’”的話,應當由一審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該女犯有上訴權,檢察院也有上訴審程序的抗訴權并提起抗訴;
H,該案經二審丶死刑復核丶最高法院院長重新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后,又再次由法院執行部門依法執行。
三,“女死刑犯執行前發現懷孕”一旦確認,這應該是一件公安機關看守羈押場所嚴重失職的監管案件,依法依規應當由紀檢監察機關對有關黨員進行紀律調查,如涉嫌職務犯罪依法由檢察機關以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立案偵查追究相關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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