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里面需要搞清楚開發商改變的土地規劃,還是房屋規劃,還是小區配套設施。
不管開發商改變那個規劃,都是不允許的,他直接侵害了購房者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四十五開發商是不能夠擅自改變小區規劃的,四十八條明確說明開發商想改變規劃調整,必須征求地段內利害關系人意見,才能做出規劃調整。
你所說開發商這種行為,不僅僅是關于違約情況,而且還有可能適時的這個建筑就是違法建筑,沒有獲得有關機關的變更批準,所以說這種情況下是可以去舉報的,或者是直接要求開發商承擔這個改變了小區規劃的違約責任。
建議你可憑借預售合同和小區平面圖與開發商交涉,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還可以根據合同要求恢復或償付違約金。如果與開發商因小區規劃而發生糾紛時,可以協商解決或者向有關規劃部門投訴,最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要求退房或者降低房屋銷售價格。
回復不易,望采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