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河道衙門變遷
自古以來,中國的水患比較多,因此設置了專門的部門治理水患,經歷了地方治理到專門部門治理這樣一個過程。主要原因是一個水系經過的省份太多,單一一個地方政府不能完全治理過來。譬如黃河經歷了很多省份,但是黃河水患主要影響的區域則是河南、山東、安徽、江蘇四個省;京杭大運河也經過很多省份,由于淤積的淤泥會阻礙運河的正常運轉,需要不時的疏浚。
現在我們國家設置水系管理部門,全流域進行管理,設置有黃河水利委員會、長江水利委員會、珠江水利委員會等,類似于清朝的河道總督衙門。(清朝和南河總督衙門現在成了公園,只有衙門所屬的清晏園還在,江蘇淮安)
清朝初期就設置了河道總督衙門,主要負責黃河、京杭大運河、北京永定河的堤防安全和疏浚等工作,河道總督的治所首先設置在山東濟寧,此處是京杭大運河的一個重要節點,同時距離黃河也比較近。治理一段時間后,于1677年治所遷移到江蘇的淮安清江浦,治理的側重點已經發生變化了。
不過這一次遷移治所,導致遠離黃河水患多發的河南省,一旦黃河在河南境內發生水患,河道衙門距離太遠。1724年,雍正在河南武陟設置河道副總督,負責管理山東、河南境內的黃河、運河等。1729年,河道總督一分為二,原來的河道總督為江南河道提督軍務,簡稱南河總督;原來的河道副總督為山東、河南提督軍務,簡稱河東總督,都是二品大員。南河總督仍然駐扎在江蘇淮安清江浦,河東總督治所在河南開封。1730年,又設置直隸河道總督,負責海河水系和境內運河的堤防、疏浚等工作,由此形成南河、東河、直隸河三河總督。
1749年,裁撤直隸河道總督(業務減少),1858年裁撤南河總督(太平天國運動和水患減少),1902年裁撤河東總督(純粹是為了減少支出),這些都是根據當時的水利治理和政治情況而裁撤的,并不是沒有水患了。
河道總督有自己的專屬軍隊,負責河道安全,清朝河道衙門一直屬于獨立的衙門,有時候地方大員兼任這一職務。
清朝鹽道衙門的變遷。
清朝時期,食用鹽有三大品種,分別是海鹽、湖鹽和井鹽,海鹽主要產自于東部、東南部、南部沿海地區,井鹽主要產自于四川、貴州和湖北;湖鹽主要產自于山西運城地區,西部地區也有湖鹽。其中海鹽的產量占比最大,供應的范圍最廣。
海鹽主要有奉天鹽、長蘆鹽、山東鹽、兩淮鹽、浙江鹽、福建鹽、廣東鹽之分,分銷都是采取就近原則,井鹽、湖鹽也是如此。運輸遠了,運費增加,鹽價格會飆升。(清朝鹽引檔案圖)
清代初期,清朝中央政府在各省設置巡鹽御史,巡鹽御史又稱鹽政,由中央派員,是一個肥缺。后來清政府將大部分巡鹽御史裁撤,地方鹽管理劃歸各地的總督或者巡撫管理,屬于權力下放。不過清朝中央政府還是保留了兩個巡鹽御史,也就是鹽政,一個是長蘆鹽的巡鹽御史,一個是兩淮鹽的巡鹽御史,這兩地鹽產量大,影響大,國家控制是為了平衡地方。1830年撤兩淮鹽道,1860年撤長蘆鹽道,統一劃歸地方管理。
長蘆、兩淮、兩浙、廣東設鹽運使司。河東初設鹽運使司,嘉慶時改以河東道兼辦鹽法事務。福建初為鹽驛道,后改為鹽法道。四川初為鹽茶道,宣統時改為鹽運使司。
鹽運使司、鹽驛道、鹽法道、鹽茶道名稱不同,功能也略有不同,譬如鹽茶道是管理鹽和茶葉的;鹽驛道則是鹽務和郵政系統合在了一起;其他則是單獨管理鹽務的。這些部門屬于總督、巡撫管轄的下屬衙門,由清朝中央直管改成了總督、巡撫直管。
鹽道的主要職能是監督鹽場的鹽,運輸、分銷的整個過程,然后課稅,同時對私鹽買賣進行偵緝、沒收、罰款、逮捕犯人,鹽道衙門有自己的執法隊伍。(鹽引后來演變成鹽票)
鹽道衙門負責鹽稅的收繳,分五大類,分別如下:
1、灶課。這是對鹽的生產者收稅,對生產鹽的人實行按丁收稅、按丁收鹽,如果是大面積的曬鹽則是按照曬鹽的畝數征稅。
2、引課。清朝實行食鹽專賣制度,商人有鹽道衙門頒發的鹽引才可以購買、銷售定量的鹽,這些鹽引需要支付高額的稅。清政府的鹽稅主要來源于此。
3、雜課。類似于現在的附加稅,由鹽道衙門官員征收。
4、稅課。偏遠地方的鹽則允許自產自用,國家征稅,也有攤派到地畝之上征稅的。
5、包課。偏遠地區的鹽稅有時會承包給商人,商人一次繳納,至于他如何在民間征收是他自己的事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