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程序:申報-受理-審查-批復。
申報材料。
項目承辦單位申請文件(包括項目申報單位概況、申請理由、建設地點、擬建規模、總投資估算及資金來源);項目建議書;行政機關的建設項目需上級主管部門或市政府的書面意見;規劃部門核發的紅線圖或選址意見書;經濟適用住房需提供房管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及其相關附件。
一、國家審批的項目的立項
屬國家審批的項目以及旅游賓館、高檔寫字樓、別墅渡假村項目,由各地州市計委和行業主管部門報省計委、再由省計委轉報國家審批。
二、屬省審批的項目的立項程序
1、項目建議書審批:
(1)項目建議書由建設單位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地區發展規劃要求提出;
(2)項目建議書所需附件:
①擬建地點的用地協議;
②建設資金來源的初步意向;
③國土、規劃部門對擬建地點的意向性意見;
④中外合資項目必須有合資雙方簽訂的協議及外方資信證明;
(3)項目建議書編制完畢并附上必要的附件后,按項目隸屬關系經各地州市計委、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計委審批。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
(1)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項目建設單位以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為依據編制,并在項目建議書規定地區范圍內,由規劃、國土部門確定項目建設地點;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附件:
①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②國土、規劃部門的定點意見;
③建設資金來源的落實意見;
④中外合資項目必須要有中外各方的營業執照、資信證明、協議等相關材料;
⑤重大項目必須具備有資格的咨詢評估單位的評估意見和經過批準的選址報告。
(3)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完畢并附上必要的附件后,由各地州市計委、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計委審批。
三、項目的分類
建設工程項目為完成依法立項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及安裝工程等)而進行的、有起止日期的、達到規定要求的一組相互關聯的受控活動組成的特定過程,包括策劃、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和移交等。
分為新建、擴建、改建、遷建、恢復。
(1)新建項目。是指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近遠期規劃,按照規定的程序立項,從無到有、“平地起家”的建設項目。現有企、事業和行政單位一般不應有新建項目。有的單位如果原有基礎薄弱需要再興建的項目,其新增加的固定資產價值超過原有全部固定資產價值(原值)3倍以上時,才可算新建項目。
(2)擴建項目。是指現有企業、事業單位在原有場地內或其他地點,為擴大產品的生產能力或增加經濟效益而增建的生產車間、獨立的生產線或分廠的項目;事業和行政單位在原有業務系統的基礎上擴充規模而進行的新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3)遷建項目。是指原有企業、事業單位,根據自身生產經營和事業發展的要求,按照國家調整生產力布局的經濟發展戰略的需要或出于環境保護等其他特殊要求,搬遷到異地而建設的項目。
(4)恢復項目。是指原有企業、事業和行政單位,因在自然災害或戰爭中使原有固定資產遭受全部或部分報廢,需要進行投資重建來恢復生產能力和業務工作條件、生活福利設施等的建設項目。這類項目,不論是按原有規模恢復建設,還是在恢復過程中同時進行擴建,都屬于恢復項目。但對尚未建成投產或交付使用的項目,受到破壞后,若仍按原設計重建的,原建設性質不變;如果按新設計重建,則根據新設計內容來確定其性質。基本建設項目按其性質分為上述四類,一個基本建設項目只能有一種性質,在項目按總體設計全部建成以前,其建設性質是始終不變的。更新改造項目包括挖潛工程、節能工程、安全工程、環境保護工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