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股權還買是不是利好的問題,要分這幾個層次來看。
1.對誰利好?
A.對于公司而言,可能涉及到管理層的變更和股東的變更。那么就要考慮在股權結構發生改變的情況下,對于公司的控制管理是否會發生重大的變革,這種重大的變革對于公司持續長久的良好發展是否具有促進作用?
B.對于股東個人而言,這要考慮到長久收益和短期收益的問題。之所以要做這兩種區分,是因為初始股東,在創始公司之時其投資的目的是否得到了實現?
2.如何拍賣問題
關于股權價格如何拍賣涉及的兩個問題。
A.如果是強制司法拍賣,一般情況下,拍賣公司股東股權的時候,公司的經營效益已經達到了低谷。此時如果能夠對股權進行一個合理的估價,那么對于股東個人而言,抵償了相應的義務,可能是利好方面。
B.如果是自行對外拍賣,我推定為股東個人利益無法實現,而迫不得已所為之。所以也屬于利好。
3.關于拍賣的程序。即是關于對外拍賣,核心程序在于,其他股東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按照法律的規定,其他股東如果沒有放棄優先購買權,則對拍賣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