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事也略有耳聞,說實話有些詫異!如果別人真是用做喜煙,這就好比辦喜宴時多辦了幾桌,可能客人確實比較多,應該是合情合理的,顯然并不違法更不違規。因此,這種罰款行為有些不倫不類,缺乏相應的依據或支撐。
我們是個法治社會,依法治國講究的就是有法可依,對于違法行為進行懲罰是應當的,行政處罰也同樣要有所依據才行,若拿不出可以說服人的說法,只是單憑感覺或者表面上的結果進行處罰,這是不合適的,也是難以服眾的。
因此,對于您提出的這個問題,若是假定您的題干的前提就是“喜煙”的話,那么被處以10080元的罰款就是不恰當的,甚至可以說這種處罰本身就是違法的。但如果他們可以拿出確鑿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處罰是有法可依的,也就是能夠認定別人購買48條中華煙是用于投機倒把行為的,則處罰也就無話可說了。
總之,只要是用于家用的,而不是倒賣販賣的,哪怕別人購買多少條香煙都是不違法的,你不能因為別人一次性買得多就認為該罰。那過去有人一次性購買一棟樓,怎么也沒被罰,可那恰恰是炒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