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并不是說我們申請了強制執行后,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手段就一定可以拿到款項,其中需要多個步驟的操作才能夠最終將款項給回申請執行人。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執行財產”屬于執行實施類案件,其中應該包括:執行調查、控制性執行措施、處分性執行措施、執行分配、款物發放、實施類結案。可以簡稱為立案、調查、控制、處分、分配、發放、結案。
立案不必細說了,需要準備好相關材料,去立案庭立案
“調查”,其中分為三類調查手段:
“控制”,調查之后是對可執行的財產進行控制,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的手段,但是需要明白,控制只是控制,還不能變成錢執行給申請執行人。因為財產包括(
“處分”,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等手段控制后,人民法院應當
“分配”,處分之后才能到分配的環節,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注釋:分配順序要綜合判斷,特別是多法院“控制”、多債權人申報。
“發放”,分配順序確定,執行款到綜合庭財務部門后,30日內,需要完成執行款核算、執行費用結算、通知債權人領取和執行款發放等工作,這個時候你就可以到法院領取執行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