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納入儲備的土地,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土地儲備機構有權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等活動。
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儲備土地特別是依法征收后納入儲備的土地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使之具備供應條件。
前期開發涉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實施單位。
土地儲備機構應對納入儲備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護管理,防止侵害儲備土地權利行為的發生。
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筑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設立抵押權的儲備土地臨時利用,應征得抵押權人同意。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