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警方擋獲上千只被售賣的野生青蛙,現已立案調查。
大竹警方破獲一起非法狩獵案
2019年5月14日晚
森林公安接群眾匿名舉報
有人在大竹縣觀音鎮出售野生青蛙
接警后,民警周代祿、楊海濤
趕往大竹縣觀音鎮開展調查工作
有一人背著背簍
里面裝著三袋疑似青蛙的東西
該人員自稱姓王
其承認自己口袋里面裝的是青蛙
初步查看其數量已超過20只
民警將其帶回作進一步調查
經查,5月8日至14日晚
王某在魚池中捕獲了
青蛙共有271只
5月15日早晨7時
用口袋裝好背到街上販賣
王某一度百思不得其解
“逮些青蛙也犯法?”
根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
野生動物保護法>事實辦法》
第十條第二款之規定
5月份為我省禁獵期
故王某的行為已觸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
涉嫌非法狩獵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捕野生動物超20只
就可適用《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只以上的,就屬于非法狩獵“情節嚴重”。也就是說,只要捕獲野生動物超過20只,就可適用《刑法》。
在禁獵區狩獵,毫無疑問觸犯法律。此外,不但青蛙不能捕捉,在禁漁期使用電魚、炸魚、毒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在外蕩水域進行捕撈的,同樣要擔刑事責任。
陳某收購無證獵捕的野生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