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想法可以有,但真正要操作起來,需要做大量工作,核心問題是如何區分創業失敗引起的失信,還是惡意失信?如何解決“失信人”的債務問題等。
目前,我國的個人征信以中國人民銀行和法院系統的最具權威。也就是說,一個人之所以失信,肯定是由于不能及時償還個人債務引起。這里又要區分為創業失敗引起的失信和惡意不償還。按時法律規定,失信人不能高消費,不能有個人財產(如果查出有償還能力而故意失信,可以定性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罪)。
所以,如果這個聯盟從協助解決“失信人”償還債務來說,具有積極意義,且要走一道程序,即凡是進聯盟的“失信人”要在法院的主持下,與債權人達成還款計劃協議。如果不走這道程序,“失信人”屬于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罪的,聯盟創辦人就有窩藏的嫌疑。
在“個人破產法”出臺前,這個想法可以嘗試。但是名稱肯定不能叫“失信人再創業聯盟”,因為“失信人”是通用詞,備案不了,字號登記也過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