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實踐來看,開發商更改規劃侵害已入住業主權益時,業主很難維權。
開發商更改規劃,改變綠地結構及用途,建新的高樓,當然是出于利益問題。
如果其屬于擅自更改規劃,未得到規劃部門的審批,那么你可以向規劃主管部門投訴舉報,經查實后,規劃部門可以對其進行責令改正,通報罰款等行政處罰。
實踐中,多數開發商為避免因此產生糾紛,它們會按正規程序進行申請,并領取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以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就是說其更改規劃的申請獲得了政府規劃部門的批準與認可,并且以此應對業主提出的異議。
但現實的情況是:我們在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中,基本沒有對于小區整體規劃設計方面的約定。就是說,你起訴人家違約,但你又不能提交出人家違約的證據,這樣就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是,“民告官”,就更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