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推行建設工地綠色標桿工地打造工作,進一步強化建設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各行業綠色標桿施工工地技術標準,有效改善空氣質量,在《成都市綠色標桿施工工地技術標準》(成住建發〔2020〕326號)的基礎上進行修訂,對圍墻(圍擋)設置、濕法作業、封閉作業、智慧監管、垃圾管理等相關文明施工要求進行了提升,制定本技術標準。
第二章圍擋(圍墻)設置
第二條建設工地施工現場應沿四周連續設置封閉圍擋(圍墻),新開工的建設工地圍擋(圍墻)高度3m,圍擋底部基座的高度應不低于0.5m,圍墻(圍擋)設置應安全可靠。
第三條施工現場設置圍擋的,圍擋結構應為方鋼骨架(規格:100mm×100mm×1.2mm)+亞光板(規格:1980mm×275mm×0.8mm)。采用硬質一次成型板材,板材上應噴圖綠草圖案或者加掛綠毯,采用工廠化、標準化的生產和安裝方式,不得現場制作。
第三章出入口管理
第四條建設工地施工現場出入口,應采用防銹鐵門或電動門,大門兩側設立柱,大門應做到美觀、整潔。主要出入口應采用(瀝青)混凝土硬化或者裝配式道路硬化。采用(瀝青)混凝土硬化的,混凝土路面厚度≥200mm,強度等級≥C30,瀝青混凝土路面厚度≥80mm。
第五條建設工地施工現場大門內側應設置擋水帶、排水溝(溝寬×深≥300mm×300mm)、三級沉淀池(池體容積≥4m3),門口應設高壓沖洗設施(出水量應≥50m3/小時),沖洗區外側應鋪設串聯成片麻袋、地毯等吸水材料,確保車輛不帶泥上路。確無條件設置沖洗、排水設施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1公里施工區內設置出場車輛固定沖洗點,采用移動沖洗設備,并鋪設麻袋、地毯等吸水材料。設置了洗車槽的,洗車槽內洗車水應及時更換。工地廢水應按照水務部門要求進行排放。
第六條建設工地施工現場主要出入口明顯位置應懸掛公示標牌,包括施工平面圖、工程概況牌、消防保衛牌、安全生產牌、文明施工牌、管理人員名單及監督電話牌、建筑垃圾處置公示牌。圖牌規格為1400mm×900mm,懸掛高度為底邊距地面1.1m~1.6m。
第七條建設工地施工現場出入口外部醒目位置應張貼“揚塵投訴二維碼公示牌”,制成600mm×600mm大小并過塑,并及時更新揚塵投訴二維碼。市民可通過微信掃描揚塵二維碼,對施工現場圍擋破損、出入口污染、高空拋灑等違規行為進行微信投訴舉報,企業接到投訴后應立即整改。
第四章道路硬化
第八條建設工地施工現場內主要道路(含馬道)應進行(瀝青)混凝土或者裝配式硬化。采用(瀝青)混凝土硬化的,混凝土路面厚度≥200mm,強度等級≥C30,瀝青混凝土路面厚度≥80mm,并在道路兩側設置排水溝。
第九條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區域與社會通行道路有交叉的通道,應采用(瀝青)混凝土或裝配式道路將其先臨時硬化。采用(瀝青)混凝土硬化的,混凝土路面厚度≥200mm,強度等級≥C20,瀝青混凝土路面厚度≥80mm。
第五章濕法作業
第十條工程圍擋(圍墻)應設置霧狀噴淋,噴頭水平間距≤3m,噴頭應安裝在低于圍擋頂部200mm處的圍擋內側,噴頭朝內向上,并配備符合噴霧需求的變頻水泵,水泵功率≥7.5kw。
第十一條房屋建筑工程場內主要道路兩側應設置霧狀噴淋,噴頭水平間距≤3m,并配備符合噴霧需求的變頻水泵,水泵功率≥7.5kw。
第十二條房屋建筑工程進行主體、裝飾施工時,使用懸挑架或者落地架的,高度30m以下建筑物,應在建筑物樓層邊緣架體上沿四周至少設置1道霧狀噴淋,高度30m以上的建筑物,應在建筑物樓層邊緣架體上沿四周每30米設置1道霧狀噴淋,噴頭水平間距≤3m,并配備符合噴霧需求的變頻水泵,水泵功率≥7.5kw;使用整體式提升架的,應在作業層沿提升架四周設置霧狀噴淋,噴頭水平間距≤3m,并配備符合噴霧需求的變頻高壓水泵,水泵功率≥7.5kw。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進行基坑土石方開挖作業時,基坑周邊兩側應設置霧狀噴淋,噴頭水平間距≤3m,并配備符合噴霧需求的變頻高壓水泵,水泵功率≥7.5kw。對于基坑周邊固定噴淋裝置無法覆蓋的中心區域,應增設移動式霧炮,每500m2增設1臺移動式霧炮,移動式霧炮有效噴霧射程≥10m。
第十四條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每500m施工路段應設置一個移動式霧炮,移動式霧炮有效噴霧射程不得小于10m。
第十五條建設工地場內設置的霧狀噴淋噴頭應為高壓噴頭。建設工地開展土石方作業,石材、瓷磚等材料切割,易產生揚塵的拆除、破碎作業,建渣清運等施工作業時,應全時段開啟噴淋、霧炮等降塵設施,進行濕法作業。
第六章封閉作業
第十六條施工現場應設置封閉作業棚進行油漆噴涂、切割作業。封閉作業棚應設置進風口和出風口,在出風口安裝活性炭廢氣處理裝置。不得進行露天噴涂、切割作業。施工現場應設置油漆存放庫房,庫房設置在通風良好處,及時將采購油漆或者使用剩余的油漆密封完好后存入庫房,禁止露天亂堆亂放。施工現場應采用工廠預制、可重復使用的封閉作業棚,作業棚大小應不小于6000mm×4000mm×3000mm。
第十七條軌道交通項目,明挖站點基坑應使用≥2000目的防塵幕封閉作業。
第七章智慧工地建設
第十八條建設工地應按照《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管理的通知》(成住建發〔2021〕93號)相關要求,建筑面積在5000m2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工程造價在5000萬及以上的其他類工程,安裝智慧工地實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揚塵在線視頻監測、遠程高清視頻監控、運渣車視頻在線監控設施設備;建筑面積在5000m2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工程造價5000萬以下的其他類工程,安裝智慧工地遠程高清視頻監控和揚塵在線視頻監測設施設備。
第八章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
第十九條建設工地責任單位應嚴格按照《四川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6號)要求,持續強化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施工單位應建立非道路移動機械進出場臺賬和用油臺賬,留存油品購置發票復印件。
第二十條進入施工現場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施工單位應運用微信掃描機身“環保標識碼”錄入相關信息后方可進場作業。施工現場應使用國Ⅲ及以上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或新能源非道路移動機械,燃油非道路移動機械應提供有效期內尾氣排放合格的檢測報告。
第九章垃圾管理
第二十一條施工現場工程垃圾應裝袋封閉運輸或設置密閉垂直清運通道;現場應設置工程垃圾固定收集點用于臨時推放,并采取噴淋、覆蓋等防塵措施,避免二次污染。
第二十二條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清運時,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與《成都市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名錄》中的運輸企業簽訂《建筑垃圾運輸合同》,應使用國Ⅴ及以上排放標準的運渣車輛或新能源運渣車輛,嚴禁使用《成都市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名錄》外運渣車進行建筑垃圾清運。軌道交通項目,施工產生的流塑狀盾構渣土進行清運時,應使用新型密閉箱式運渣車。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制度,合理配置分類收集容器,對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交由有相應資質條件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并簽訂服務合同。
第十章食堂管理
第二十四條工地食堂應設置隔油池,食堂污水排放應按照水務部門要求辦理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按規定進行排放。
第二十五條建有工地食堂的相關責任單位應按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要求,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合格證》,建立以施工總承包單位項目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的食品安全責任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員,明確相關人員的責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工地食堂使用的食材應通過正規渠道采購,建立可溯源的食材采購臺賬,留存采購單據或驗收記錄,并留存供貨商有效許可證、營業執照等復印件。
第十一章揮發性有機物(VOCs)管理
第二十七條涉及VOCs排放的政府投資項目應全面使用水性建筑涂料、高分子防水材料。
第二十八條建設工地責任單位應嚴格按照《成都市施工工地含揮發性有機物施工材料購買臺賬管理指導意見》(成氣辦函〔2020〕21號)要求,建立含揮發性有機物施工材料購買管理制度,規范填寫購買臺賬,留存購買合同及發票,同時復印相關資料及票據備檢。
第二十九條業主單位(含代理業主)在與施工材料經銷商(或生產商)簽訂含揮發性有機物施工材料購買合同時,購買合同內容應明確經銷商(或生產商)應提供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的產品;應負責提供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含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有害物質含量等指標,符合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的應同時提供環境標志產品質量認證證書);應載明提供質量不達標產品的違約責任。業主單位(含代理業主)應在施工承包合同和監理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對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含揮發性有機物施工材料的管理責任。
第十二章施工現場管理
第三十條施工現場應配備專職文明施工管理員,負責圍墻(圍擋)清洗保潔、施工道路濕法清掃、施工作業噴淋降塵、車輛沖洗除塵、揚塵在線視頻監測、運渣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等揚塵污染管理,并在文明施工日志上作好相應記錄。
第三十一條施工現場除特殊工藝要求外,禁止攪拌混凝土、砂漿和使用袋裝水泥,禁止拌和級配碎石、水穩等易產生揚塵混合料。
第三十二條施工現場進行混凝土結構破除、路面洗刨、土方開挖等作業時,應濕法作業并采取防噪措施。
第三十三條施工現場干燥堆土,粉煤灰、聚苯顆粒、陶粒、白灰、膩子粉、石膏粉等粉塵材料,應使用大于等于800目的密目網進行覆蓋或分類存放于庫房;堆放超過三個月以上不使用的堆土應進行綠化,棄土應在48小時內及時清運。
第三十四條施工現場進行地面焊接作業時,應使用焊煙收集設備進行焊接煙氣收集處理。
第三十五條施工現場不得高處拋灑建筑垃圾,不得焚燒廢棄物。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標準自2021年5月25日起開始實施,有效期2年,原《成都市綠色標桿施工工地技術標準》(成住建發〔2020〕32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