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剝離,規范說法通常稱為資產重組或企業重組。根據被剝離的內容的不同,有三種模式,第一種模式是股權轉讓;第二種模式是公司分立;第三種模式是資產出售。每種模式的實施步驟都是不一樣的。
第一種模式是股權轉讓,是指轉讓方為了整體發展戰略需要,將自己投資控股或參股的全部或某一家/幾家公司的股權全部轉讓出去。它的實施步驟:
第一步,轉讓方作出轉讓的決定,如果是機構持股的,還要經過該機構按照法律和自己的章程由自己內部有權機關(董事會、股東會)同意這個股權轉讓的決定。
第二步,按照被轉讓股權的這家公司的公司章程進行股權轉讓。如果轉讓方、或被轉讓股權的公司、或受讓方還涉及到國有資產(國有股權),還要符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方面關于價格許估、價格核準、有權機關批準等的法律政策規定;如果涉及到外資,還要符合外商投資方面的法律規定。
第三步,起草股權轉讓合同,尋找、篩選合適的受讓方,開展談判活動。
第四步,談判成功后,按照達成共識的內容制作、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經簽約雙方各自有權機關批準生效。
第五步,股權受讓方按照股權轉讓合同的約定內容向轉讓方支付股權轉讓款的一部或全部。
第六步,被轉讓了股權的目標公司,當符合公司內部變更條件時,收回股權轉讓方的出資證明書(有限公司)或股票(股份公司)、向受讓方頒發出資證明書、修改公司的股東名冊、修改公司章程。
第七步,轉讓方委派的董事、監事、高管按照規定程序退出目標公司,受讓方委派的董事、監事、高管按照規定程序進入、控制目標公司,結束目標公司的過渡期。
第八步,當符合外部變更條件時,目標公司在轉讓方、受讓方的配合協助下,去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步,如果股權轉讓合同有關于完成變更登記后再支付尾款的約定,受讓方向轉讓方支付約定的尾款。
至此,完成股權轉讓模式的企業剝離。
第二種模式是公司分立,也習慣稱公司分拆,是指根據發展戰略,將一家企業一分為二或一分為多。實施步驟:
第一步,首先公司的董事會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會職權和議事規則,由董事長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制訂公司分立方案。
第二步,公司的股東會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會職權和議事規則,在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下召開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會對公司分立作出決議。因是公司重大事項,所以要有持有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分立的股東會決議。
第三步,將公司的財產作相應的分割。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第四步,公司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五步,分立前的債務,如果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了書面協議就按協議約定辦;如果未達成,就由分立后的公司相互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步,分立各方按照分立方案完成資產、負債、人員、業務各方面的分立,并通知與公司有未履行完合同和有重要合作關系的供應商、大客戶等各方面。
第七步,完成資產、負債、人員、業務各方面分立后,分立后的公司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這期間,如果涉及到國有資產內容,還要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政策規定的程序和內容,辦理相關事宜。如果涉及到外商投資方面內容,還要按照外商投資方面法律要求去辦。
至此,完成公司分立模式的企業剝離。
第三種模式是資產出售,它的實施步驟:
第一步,擬出售資產的公司,由董事會按照權限召開董事會會議,制訂資產出售方案。
第二步,股東會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內容,作出資產出售的股東會決議。
第三步,擬出售的資產如果有貸款抵押等擔保、或被法院等有權機關采取了財產保全等限制資產處置的情形,擬出售資產的公司要與銀行等擔保權人、法院等有權機關溝通協調,采取有效措施解除他們的疑慮擔心,得到他們的支持。
第四步,起草資產出售合同,這其中有時還包括負債、人員、業務等方面的內容。
第五步,尋找、篩選合適的資產買受方,開展談判活動。
第六步,談判成功后,按達成的共識制作、簽訂資產出售合同。出賣方、買受方按合同約定經各自有權機關批準后合同生效。
第七步,資產出售方、買受方按照合同約定的履行先后次序和內容,各自履行交付資產、支付價款等義務。
第八步,出售的資產涉及到要辦理財產權屬轉移變更的,到對應資產的政府財產管理機關辦理財產權屬轉移登記,并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
這期間,如果出售資產的企業或受讓方涉及有國有主體,還需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法律政策要求辦理;如果涉及到外資,還要按照外商投資的法律要求辦理。
至此,完成資產出售模式的企業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