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少輕狂,法律范圍內,做點荒唐事,有時候回憶起來,還覺得挺有意思。
2009年,我17歲,暗戀同桌,一個非常可愛、歡樂的姑娘,關系非常好。哈哈哈,我倆還上課一起看三級片,被老師抓到過。
然而這還不算荒唐。她喜歡其他班一個很帥氣的男孩子,其實那個男的就是個現實版的“渣男”,一個高中生,腳踏5只船,還都迷戀他,五個對象都安排的井井有條,也是個人才。
當然,如果沒有我同桌的話,他是不是渣男,又和我有什么關系。
他倆處了一年多對象,然后我同桌被拋棄了。
然后我做了兩件事,第一件事是把我同桌的屁股打了,整天哭哭啼啼,弄得我心煩!按腿上,打了二十多下屁股。
第二件事,我把那陽光帥氣的小伙子給揍了。按地上一頓揍,當然后果就是我的眼鏡也退伍了,還賠了點小錢。
我喜歡的東西,可以得不到,可以在別人手里,但是如果你把它弄碎了,呵。打死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