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你在訴訟中同時提出撤銷解除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訴求及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的訴求的話,因為兩個訴求是同一事實引起的不同的承擔責任方式,而且互相沖突,所以不能合并審理。
2如果你在訴訟中直接變更訴訟請求為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的話,由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如合并審理,應以新增訴訟請求與訴爭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為前提,而能否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與違法解除賠償金是相互獨立的,可能會以未經勞動仲裁前置駁回起訴。
3你所述情形應當是被駁回起訴后,又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時被駁回,理由是前一個勞動爭議案件一審被駁回起訴后,視為未對上一個勞動仲裁裁決提起訴訟,勞動仲裁裁決生效,該勞動仲裁裁決書關于解除勞動合同合法的裁決項生效。
3你正確的思路應當是,在第一個勞動爭議案件中,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起訴,仍主張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法院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發現確實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會向勞動者釋明變更請求為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至少北京和山東目前是這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