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是指有業主選舉產生,代表業主利益的組織,是業主使用共同管理權的一種特殊形式。業主委員會有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組成人員安物業戶主的2%組成,一般小區有5到11人組成。業主委員會是對該物業的一切重大事項有決定權。
一、業主委員會成立的條件: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積達到30%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積達到50%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滿兩年
二、業主大會的成立:
1、同一個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2、當地主管部門先組織籌備小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等事項做出約定。
三、業主委員會自選舉產生之日起十五日起內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1、成立業主委員會登記申請書
2、業主委員會名單
3、業主委員會章程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自受理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登記工作,對不符合條例規定成立的業主委員會不予登記,并用書面通知申請人。
四、業主委員會的成立
業主大會做出決定,必須經業主所持投票全50%以上通過。業主大會做出指定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業維修基金使用和續籌蛋糕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本屆業主委員會成立有業主大會和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認可后。
當地政府部門、派出所和居委會是協助業主委員會的成立,他們不是業主委員會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