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患癌后工資從25萬變成1200元?
勞動者為公司干了24年,成了企業高管。但是患了癌癥之后,工資從25000元變成1200元。1200元,是當時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這種做法,正確來講是合法的。
雖然各個省市都有自己的相應工資支付規定,如果基本的原則還是要按照法的地位確定。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這是勞動部的文件,病假期間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病假工資。這一規定是為了保障,職工的利益,也是為了避免給企業提供太大壓力。
正常來講,企業的錢都是通過勞動者提供勞動維持單位運作,然后產生的。根據國家關于事假工資的規定,不提供勞動不用支付工資待遇。但是由于病假不同于事假,必須對勞動者進行合理照顧。因此,國家規定了病假工資不低于80%最低工資的規定。另外,還規定了病假的具體時期,最長不超過24個月。
超過24個月之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過要按照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另外還要支付醫療補助費。醫療補助費根據患病情況,分別是6到12個月的本人工資標準。
如果前12個月的本人工資低于用人單位平均工資標準的話,那么參照用人單位平均工資標準發放。
各個省市的規定,除非是省政府發布的文件,可以具有跟勞動部的部門規章一樣等級的效力,可以選擇執行之外,其他包括省勞動廳的規定違反這一原則。
也有人說根據1953年最早的勞動保險條例,病假工資是確定按照百分比發放的。不過我們執行這一條款的時候要注意,它的適用范圍。如果我們是在民營企業和國有企業都沒有問題,可是沒有外資企業,這是根據當時的特定社會條件決定的。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就顯現出商業保險的重要性了。商業保險中有所謂的重疾險,肝癌等各種癌癥都屬于重疾,所以我們一般可以得到一次性保障。比如某寶和某信中的商業保險購買平臺,一般每年交納一兩千元,這個錢數根據年齡情況不同,得了重大疾病可以一次性賠付20萬到50萬元。
可是大家也相處得這種疾病的概率很小,一年掏出一兩千元額外保障身體,呵呵,確實有些不值得。當然,商業保險公司是為了掙錢的,我們得重疾的概率肯定要很低很低。
對于勞動者來說,可以申請一下當地工會組織的幫助,如果是黨員的話,還有黨組織的照顧,家庭困難確實可以受到相應的資助,但是標準也不會太高。
總體來看,我們勞動者還是把心態放正,勞動者和企業是相對平等的法律主體,不要相信給企業付出勞動,企業就可以給我們供養終身,除非是嚴重工傷。
工作的時候注意安全,生活的時候保持良好的生活習慣,身體健康才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