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鹽城一男子被對方父母抓住打斷鼻梁?
99隨便語:尋釁滋事罪或故意傷害罪,二者必居其一。
1月15日,江蘇鹽城響水縣,一名男子疑因勸阻他人插隊,與對方發生口角,并發生肢體沖突,遭對方打了一拳一腳。后打人者父母趕到,不僅不勸阻,反而抓住男子,讓兒子繼續毆打,并將男子的鼻梁打斷。
不文明現象惹人惱。在我們的生活中,不文明現象比比皆是,也正是由于這些沒有公德心的人存在,我們的社會秩序才一次次遭到挑戰,令人有苦難言。
在公共場所大聲喧鬧,滿口臟話,隨地吐痰扔煙頭;
在大街上邊走邊吃東西,將果殼紙屑隨地丟棄;
不分場合,隨地大小便;
闖紅燈,逆行,橫穿馬路;
酒后鬧事;
打著赤膊招搖過市,蠻橫不講理;
帶狗外出不牽繩,任由寵物隨地大小便;
上公交車,買東西不排隊……
如此等等,上述這些行為雖然稱不上很惡劣的違法犯罪,但這些行為一再出現在我們的身邊,等同于造成巨大的環境污染,破壞社會公德,也讓我們每個人唾棄。
因插隊遭勸阻,惱羞成怒當街打人,實在囂張。買東西辦事要排隊,這是小孩子也懂的道理,但偏偏就是有人不懂。
實際上也不是不懂,而是有些人,平時占小便宜占慣了,或者耍無賴耍慣了,總想著利用別人的容忍心,讓自己占得利益,這種人就是我們這個社會上的渣滓。
鹽城響水的這次事件中,打人者就是這樣的一個渣滓,而且是極其囂張的人渣。
自己插隊,已經違反社會公德,被人勸阻后,本該感到羞愧立刻改正才對,但這個家伙卻惱羞成怒,不僅不羞愧,反而對勸阻者動起了手,這是肆意妄為。
還有打人者的父母,簡直與他們的兒子是一丘之貉,真所謂不是一家人不進一家門,這一家子都是蠻不講理,而且是人品極其低劣的貨色。
試問,哪有正常的父母,會給自己不講理的兒子當幫兇?
這不是幫自己兒子,而是害他!
尋釁滋事罪或故意傷害罪,二者必居其一。這件事并不算小,因為性質極其惡劣??梢哉f打人者一家的行為,已經違背了社會道德的底線,如果任由這種惡行發生,我們身邊的作惡多端的人,必將越來越多。
必須對這一家子人,上綱上線!
《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依照法律規定,如果被打男子的傷勢達到輕傷,則應以故意傷害罪,對打人者定罪量刑,其量刑幅度為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通常來說,按照《人體輕傷鑒定標準》,如果造成(1)鼻骨粉碎性骨折,或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2)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則構成輕傷。
從視頻畫面上,被打男子的鼻梁應當尚未造成粉碎性骨折,但最終是否符合上述兩條標準之一,必須經過法醫鑒定,才能得出結論。
《刑法》第293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除了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打人男子還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
在筆者看來,打人者的行為更應當構成尋釁滋事罪,理由如下:1,尋釁滋事者不僅毆打他人,同時也造成公共場所秩序的混亂;2,尋釁滋事者是為了滿足耍威風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3,尋釁滋事者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尤其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比毆打他人本身還要嚴重。
故,從以上分析可知,打人者的行為屬于嚴重破壞公共秩序,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被定性為尋釁滋事罪,比定性為故意傷害罪,更加準確。
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原因,構成尋釁滋事罪,并不以毆打他人造成輕傷為必要條件!
也就是說,哪怕被打男子的鼻梁傷勢,最終未能構成輕傷,對于打人者,依舊可以用尋釁滋事罪,對其定罪量刑!
打人者的父母,屬于何種行為?幫兇!共同犯罪中的從犯!
由上述分析可知,當打人者的行為構成直接犯罪情況下,他的父母的責任也大了,由于那對父母在兒子毆打他人過程中,實施了“抓住被打者”的行為,他們也同樣參與了犯罪,是為從犯。
當然了,相對于兒子的行為,這對父母的犯罪行為較輕微,在判刑上應當略輕。
總結:希望響水縣警方嚴懲打人兇手,對于這種沒有公德心的一家人,絕不姑息,必須以最嚴厲的標準,給這家人一個深刻的教訓。尋釁滋事罪!
兒子是主犯,應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父母是從犯,比照兒子的罪行,略輕一個檔次,但也應當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