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有沒有決定權?
導語
其實我們經常可以看到類似“產婦疼痛難忍要求剖腹產,丈夫執意要求順產,結果釀成苦果”之類的新聞,比如前幾年的榆林產婦,再比如前幾年的90后產婦,這些新聞都有一個特點,那就是在生產的時候,女性自己說話沒有用?換而言之,在生孩子的時候她們居然沒有一點話語權?是順還是剖完全由丈夫和婆婆說了算。
碰上個好一點的老公和婆婆還算好的,要是遇上一個不講情理的婆婆外加一個沒有主見的老公的話,那真的是掉入苦海,連生孩子都生得不安心了。
那么,話說回來了,女性在生孩子的時候,自己到底有沒有決定權?這個問題其實可以分成兩個問題來說:
什么情況就可以剖腹產了,什么情況只能是順產?
如果女性清醒的時候,有沒有權利自己選擇分娩方式?
我們也分成兩個問題來回答。
首先看第一個問題,“什么情況下需要剖腹產,什么情況下只能是順產?”實際上,是順產還是剖腹產,需要綜合產婦的產力、子宮收縮力度、寶寶的雙頂徑及大小、產道空間、產婦的年齡等因素來考慮。只有各種條件都滿足了的時候,醫生才會認為產婦具備了順產的條件,才會建議順產。
所以,什么情況需要剖腹產,什么情況只能是順產主要是看醫生的建議了。一般來說,醫生是以產婦和寶寶的安全為主的,而分娩方式則是在確保了安全的前提下,才會進行的選擇。
接著我們再來看看第二個問題:分娩方式到底是聽誰的?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看看相關的法律法規,是的您沒看錯,產婦有沒有權利決定分娩方式這件事,有很多法律都曾經提及,并且給出了肯定的答案。
《母嬰保健法》規定:孕婦有選擇分娩方式的權利。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
很多醫院都有相關規定:如果產婦符合剖腹產手術的特征,而且產婦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話,是可以自己選擇手術的。只有那些沒有民事能力的產婦,才需要親屬為其簽訂手術同意書。
不管是哪一種規定,都說明了,分娩方式其實應該聽產婦自己的。那些對產婦的要求不管不顧,枉顧實際情況堅持順產的人們,不管是醫生還是丈夫,其實都觸犯了法律!
最后其實對于產婦來說,怎么生孩子的決定權還是在自己手中。
不過就現在情況下,順產確實是比剖腹產對產婦的傷害要小一些,恢復起來也會快一些,所以從醫生的角度上,也是希望順產的概率更加高一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