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開除員工為什么要員工主動辭職?
目的只有一個,省錢!公司開除員工最高需要支付賠償金,而員工自己辭職,大多情況下一分錢賠償都不用付。
公司辭退員工的3種賠償辦法公司辭退員工,大致分3種情況,員工有過錯,公司依法辭退。員工無過錯,公司依法辭退。還有公司違法辭退。這三種情況,對應著3種賠償方式。
1.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過去12個月的平均收入,針對的是員工無過錯情況。如:
員工工作能力,無法滿足工作崗位的需要;員工應生病(非工作造成),無法勝任工作;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公司主動勸退,也屬于這種情況,離職原因要寫協商一致);公司因經營問題,需要裁員;《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予續簽;這些情況下,公司主動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一分錢不賠
員工存在下面嚴重過失,公司辭退該員工,不需要支付任何賠償:
試用期中,被證明不符合錄取條件,只需提前3天通知該員工;嚴重違反公司制度,如惡意曠工;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員工在外兼職,影響到本職工作,公司提出后,員工拒絕改正;被追究刑事責任;如員工存在以上任何一條情況,公司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開除員工,且不用給任何賠償。
3.賠償金
賠償金=2×經濟補償金,針對的是公司違法辭退員工。上面2點未列明的情況,基本屬于違法辭退員工。
員工自己辭職會有賠償嗎?有,但是操作上要嚴謹,得按照法律規定的來,不能亂開價。
首先,辭職理由絕對不能寫“因個人原因”辭職。我們都說是自己原因了,公司為什么還要給你補償呢?寫了這一點,就算去申請勞動仲裁,也很難得到支持。
其次,自己辭職,通常最高能獲得的是經濟補償金,鮮有得到賠償金的。
希望通過自己辭職,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我們需要提供下面任意一點理由:
公司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如降薪、調崗、撤銷崗位、異地搬遷、改變工時;公司拖欠工資,或未足額發放工資;公司未依法繳納社保;公司內部制度違反法律,如遲到扣錢,制度實施前未通過合法流程;公司強迫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和第38條,公司存在以上情況,員工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并向公司追討經濟補償金。
公司逼員工辭職,都有哪些方法?遇到公司主動勸退,相對的我們還主動的,有的談,在賠償上可以一人讓一步。最怕的是公司用惡意的手段,逼員工離職,如:
不給員工加班,不少工廠員工如果不加班,收入就很低,等于是斷了員工的生路,員工不走也得走。
讓員工加班,逼員工拒絕加班。我看到過好幾份相關的法院裁定書,原因都是員工拒絕加班,給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因為情況惡劣,開除員工。這種情況下,公司可以一分錢不賠,而且就算員工告到高院,也是輸。(這點我很匪夷所思啊,至今在心中都是一個結)
還有一招,是HR群里,一位HR給我們講的。說他們的法律顧問給支了一招,在人臉打卡機上,把那位員工的信息刪掉。這樣員工就無法打卡了,然后讓前臺和這位員工說,打卡機壞了,正在維修。三天后,憑著沒有打卡的記錄,說這位員工曠工,予以開除。
總之,遇到這樣的公司,沒有最下作,只有更下作。為了不給賠償,什么事都能做得出來。但是總結起來就兩點:
1.斷員工的收入,比如調崗、修改計件單價、給與不能完成的指標、各種扣績效等等。
2.逼員工犯錯,比如增加工作量、故意給困難的工作、故意刁難、甚至設計陷害。
遇到公司逼我們辭職,該怎么辦?都到這一步了,想要維權,只有勞動仲裁這條路了。我認為我們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不要輕易地主動辭職。主動收集以下證據,為勞動仲裁做準備。
1.收入證據,如工資條、每月的工資銀行流水、個稅證明等等。因為收入證明是計算補償金和賠償金的重要數據。
2.工作年限證明,如《勞動合同》、工作聊天記錄、簽名的文件等等。這同樣是計算賠償的重要數據。
3.工作能力證明,如公司予以的獎項、每月績效考評的記錄、與客戶的聊天記錄等等。
4.面對公司的招數,有針對性的證據,見招拆招。
證據攢齊了,建議先和公司談談。談不攏再訴諸法律。畢竟可以協商的話,我們雙方的成本是最低的。有時候公司為了賭一口氣,會從勞動仲裁,打到一審、二審,甚至上到高院。最后錢才賠了四五萬,律師費花出去十幾萬,甚至幾十萬。
總結公司逼員工自己辭職,目的就是為了不給錢,或者少給錢。有合法理由辭退員工,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合法理由,公司需要支付賠償金。而逼員工辭職,公司一分錢不用花。
作為勞動者,我們要應該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知道在哪些情況下,我們可以獲得合法的賠償。平時工作中,注意收集一些證據,在必要時可以保護自己的權益。特別是加班證明,很多公司沒有給加班費,或者加班費沒給夠,只要證據充分,離職時加班費可以一并討回。
大家有什么勞動問題,歡迎在評論區留言,我會一一答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