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里頭遺址是商都還是夏都?
二里頭遺址和二里頭文化是屬于考古學范疇的概念;夏都、商都則首先是屬于歷史文獻學范疇的概念。許宏老師已經從考古學角度提出了看法,認為二里頭既不能確認為商都,也不能確認為夏都。我對古代文獻做過一些研究,因此,我準備從文獻角度來談一下自己的觀點:二里頭遺址可能既不是商都,也不是夏都。
引子文獻研究是從考古學上探索夏文化的前提。我國古代文獻保留了對三代的不少記錄,但這些記錄中,可靠的原始成分總體上十分有限,更多的記載是陳陳相因、不斷發揮而形成的。這種現象也就是顧頡剛曾經提到的“層累”現象。
復旦大學的陳淳教授曾經批評我們的一些學者在二里頭和夏文化的研究中“缺少起碼的懷疑精神”(《二里頭、夏與中國早期國家研究》,《復旦學報》2004年第4期),類似的批評在張光直先生的高足羅泰文中也曾有出現,《劍橋中國上古史》的《序言》部分也有類似批評,這些批評特別強調了當今學界對顧頡剛的夏研究缺少回應(主要指顧頡剛與童書業合著的《夏史三論》)。筆者在對夏文化進行研究的過程中,確實也有類似感受,即當今學界在對二里頭和夏文化進行研究時,對文獻的審查不夠深入。在文獻審查不足的情況下,出現考古文化譜系、測年體系與傳統的古史框架互相矛盾、無法協調的情況并不奇怪。為了說明這個情況,我們先來看所謂的“二里頭商都說”和“二里頭夏都說”是怎么回事。
二、“二里頭商都說”和“二里頭夏都說”以二里頭遺址為商都,這個觀點最早見于徐旭生先生于1959年在《考古》上發表的《1959年夏豫西調查“夏墟”的初步報告》。在這篇文章中,徐旭生認為“二里頭為商湯都城的可能性很不小”,其主要依據是東漢班固有稱尸鄉為”殷湯所都“及鄭玄有“偃師有湯亭”的說法。鄒衡反對這個意見,主要是從三點入手的:第一,偃師之亳不與葛為鄰。第二,偃師之亳不見于東漢以前的文獻;第三,西亳與湯伐桀時的”韋-顧-昆吾-夏桀“的作戰順序不合。
以二里頭為夏都,這個觀點最早做全面論述的是鄒衡。他的核心觀點是豫西地區是夏文化的核心區,二里頭遺址的考古測年數據與歷史上三代時期的夏代紀年相吻合。鄒衡的觀點可以說反映了相當一批學者的認識,即認為夏文化的核心區域在豫西或者是晉南,年代在前2100年至前1600年之間。因此,只要是在這個時間范圍內出現在豫西地區或晉南地區的最具代表性的遺址被判斷為夏都其實都非常自然。
三、初步討論了解二里頭研究的朋友知道,二里頭的測年數據在斷代工程結整后被修訂為了公元前1735年至公元前1530年之間,二里頭文化發展最鼎盛的三、四期年代基本已經在公元前1600年后,這樣,要把二里頭文化并不發達的一、二期視為夏都文化,說服力就有很大問題了。
更大的問題是,許多有關夏代的文獻記錄記載放到二里頭遺址上讀,其實也說不通。比如,把二里頭視作夏都的學者往往也認為二里頭就是桀都斟尋,但按《竹書紀年》說,太康、后羿也居斟尋,無論如何,二里頭文化的年代在傳統的三代框架中是無法同時容納后羿和夏桀的。其次,按目前的考古情況來看,在傳統的歷史觀念中,把二里頭視為夏都,同樣無法合理解釋”商湯伐桀“的問題。
無論是湯都說,還是夏都說,對文獻的整理其實都還有很多不足。比如,徐旭生先生之所以不認為二里頭與夏有關,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在他的觀念中,夏文化主要分布在嵩山以南地區。筆者在研究中也得到了類似的認識,即夏文化在河南境內的分布,應該是以嵩山以南為主的。當然,徐先生的分析中也有欠缺,比如,他在《中國古史的傳說時代》中講到的研究先秦史時使用文獻的幾條原則,但他并沒有很好地貫徹。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應該與他認為夏都在晉南和豫西有關。比如,他分析夏都區域時,第一條材料就是《國語》中的“有夏之興,融降于崇山”,從而把夏的興起鎖定在崇山附近。然后又引用《國語》以鯀為崇伯的記載,來說明夏族與崇山的關系。但是,如果我們把先秦文獻中與“融降于崇山”有關的幾條材料列出來就會發現徐先生的說法大成問題。與《國語》這條材料有關的記錄還少有這么三條:
(1)《尚書·洪范》:我聞在昔,鯀陻洪水,汨陳其五行。帝乃震怒,不畀洪范九疇,彝倫攸斁。鯀則殛死,禹乃嗣興,天乃錫禹洪范九疇,彝倫攸敘。
(2)《山海經·海內經》:洪水滔天,鯀竊帝之息壤以堙洪水,不待帝命。帝令祝融殺鯀于羽郊。鯀復生禹,帝乃命禹卒布土以定九州。
(3)《天問》: 鴟龜曳銜,鯀何聽焉?順欲成功,帝何刑焉?永遏在羽山,夫何三年不施?伯禹愎鯀,夫何以變化?纂不前緒,遂成考功。
綜合《國語》可知,鯀禹傳說的歷史發展脈絡是:先有洪水滔天,然后有鯀竊息壤,次為祝融殺鯀,再又鯀復生禹,最后才是禹定九州。從這個脈絡可以看出,《國語》所謂的“融降崇山”就是祝融殺鯀的事件,這到大禹興起,中間還隔著鯀復生禹,而傳統觀點認為,大禹生于西羌,并不在豫西。可見,以鯀與崇山的聯系去推夏族的起源地并不可靠。《國語》明確稱鯀屬有虞氏,又稱夏祖為顓頊,夏宗為大禹,而鯀被視為郊祭對象。《左傳》提到三代都郊祭鯀。這說明,鯀被夏人祭祀,并不能證明鯀屬夏族。
四、《史記》與先秦文獻記載的“夏”的差異無論是“商都說”還是“夏都說”,都有一個基本前提:即采信《史記》的三代體系。那么,《史記》的這個三代體系可靠嗎?目前學界對這個問題缺少討論。而筆者將《史記》與先秦文獻進行對比研究后發現,《史記》和先秦文獻所講的“夏”并不是一回事。比如《左傳·昭公十四年》:
《夏書》曰:“昏、墨、賊,殺。”皋陶之刑也。
這條材料可以對應今本《堯典》中皋陶的“作士,五刑有服”。又比如《左傳·僖公二十七年》:
《夏書》曰:“賦納以言,明試以功,車服以庸。”
這條材料在今本《堯典》中作:“敷奏以言,明試以功,車服以庸。”可見,至少在春秋戰國時期人們的觀念中,《堯典》被相當部分人視為夏代作品,而不是《史記》把堯、舜視為夏代以前的五帝時期人物。
《墨子》與《尚書》、《左傳》有類似的現象,也把虞夏視為一代。這個問題,筆者以前曾多次在文章中提過,這里引用一條顧頡剛、劉起釪在《尚書校釋譯論》中的話:
《墨子·明鬼》云:“上者《夏書》,其次商、周之《書》。”《墨子》的《尚賢》、《天志》、《明鬼》、《貴義》諸篇都稱堯、舜、禹、湯為三代圣王,把堯舜列在夏代,所以有關堯、舜、禹的篇章都稱《夏書》。(中華書局版,2005年,第508頁)
以上所舉文獻,如《尚書》、《左傳》、《墨子》都比《史記》更為古老,且各書記載一致,即將堯舜視為夏代人物。類似現象還出現《竹書紀年》中。《史記·殷本紀·集解》引《竹書紀年》說:
湯滅夏以至于受二十九王,用歲四百九十六年也。
又《夏本紀·集解》引《竹書紀年》說:
有王與無王,用歲四百七十一年。
按照《史記》記載的夏商體系來理解《竹書紀年》,則商代積年多于夏代積年。然而,《晉書·束晳傳》引《竹書紀年》卻說:“夏年多殷。”這說明要么是《竹書紀年》自相矛盾,要么就是《史記》的記載不可信。《史記·魏世家·集解》引荀勖語:
和嶠云:“《紀年》起自黃帝,終于魏之今王。”
而杜預《左傳·后序》言:
《紀年篇》起自夏、殷、周,皆三代王事。
又《晉書·束皙傳》云:
《紀年》十三篇,記夏以來至周幽王為犬戎所滅。
可見,《竹書紀年》所稱的夏代紀年是以黃帝為開端的,這與《史記》記錄的以禹為開端的夏代大不相同。又《路史·發揮》卷三引《竹書紀年》云:“黃帝至禹,為世三十。”《說文·卅部》有“三十年為一世”之說,可見就內證而言,《竹書紀年》的“夏年多殷”說是可以成立的。《竹書紀年》多記有昌意、顓頊、堯、舜等事。如《山海經·海內經》郭璞注:
《竹書》云:“昌意降居若水,產帝乾荒。”
《大荒西經》郭璞注:
《竹書》曰:“顓頊產伯鯀,是維若陽,居天穆之陽。”
《海內南經》郭璞注:
《竹書》亦曰:“后稷放帝朱于丹水。”
《史記·五帝本紀·正義》引《括地志》:
《竹書》云:昔堯德衰,為舜所囚也。
《北堂書鈔》卷十七:
《紀年》云:命咎陶作刑。
綜上可見,《竹書紀年》和《尚書》、《左傳》、《墨子》等先秦文獻一樣,均把堯、舜、禹甚至黃帝視為夏代人物,而這些人物均被《史記》視為五帝時期人物。這也就意味著,《史記》的三代體系并不符合先秦人的認識。因此,基于《史記》體系來談殷墟以前的考古文化的歷史身份是什么,在沒有對《史記》的三代體系進行足夠的審查之前,是沒有辦法討論的。
我們再來看。清華簡《楚居》記載:楚祖季連曾娶盤庚之子為妻,又郭店簡《窮達以時》說皋陶生活于武丁時期,而我們知道,皋陶、季連和大禹是生活年代相當的人物,且李學勤在《論清華簡〈楚居〉中的古史傳說》(《中國史研究》2011年第1期)中已經指出,《楚居》的記載與《帝系》的記載相合,且合于鬻熊為文王之師的說法;而《帝系》正是《史記》的史源材料,但司馬遷在使用《帝系》的材料時,把鬻熊分為了相隔六七百年的兩個人物(穴熊和鬻熊),并加入“或在蠻夷,或在中國”一句來比合于其所擬定的三代體系。這就說明《史記》的三代體系具有鮮明的“整齊”色彩。類似的“整齊”手法在《史記》中還多處存在,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對戰國世系的處理。而研究戰國世系的學者均知,《史記》的戰國部分存在極多問題,如魏國世系、田齊世系、趙世系、燕世系、魯世系、晉世系等均存在大大小小的問題。當然,這個問題不是我們要討論的重點。
總結通過《楚居》、《窮達以時》和《帝系》的記載,我們不難發現,在戰國時期人們的觀念中,夏文化與商文化存在平行發展的關系,且先秦人觀念中的夏代生活著《史記》所謂的五帝時期人物。換言之,《史記》所謂的三代,在先秦人觀念中,夏與商是平行發展發展的。《史記》所謂的五帝,在先秦人觀念中極可能也有平行關系。
后人把平行的歷史發展整理為線性的歷史發展關系,劉莉和許宏在《關于二里頭遺址的省思》一文中舉出不了不少類似例子:比如,蘇美爾的王系列出了115個統治者的名字,結果把原本600余年的歷史拉長為了超過1900年的歷史。再比如,瑪雅王把自己的日歷點追溯到公元前3114年,結果這個時間比當地最早的農業群醫治出現的時間還要早1000年。因此,如果《史記》出現這種情況,實在不必大驚小怪。實際上,顧頡剛很早就注意到了這個問題,他在《戰國秦漢間人的造偽和辨偽》一文中就曾批評司馬遷把不同族群文化的“古人都聯串到諸夏民族與中原文化的系統里,直把‘地圖’寫成了‘年表’”。蘇秉琦教授在《中國文明起源新探》一書中對把夏、商、周、秦、漢“像串糖葫蘆一樣”串在一起的大一統史觀也提出了批評,并稱之為歷史教育中的兩個怪圈之一。筆者在研究中大量利用先秦材料和出土文獻,同時研究了相關的考古材料,形成了夏與商周并行、夏分三段、商分兩段的觀點。這個觀點盡管看上去與《史記》大不相同,但基于前賢的研究來看,這個觀點成立的可能性是存在的。由此認識來看二里頭,筆者的一個判斷是:二里頭的歷史文化身份,在文獻中大概率是沒有記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