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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總是植入廣告

林雅南2年前21瀏覽0評論

微信朋友圈總是植入廣告?

騰訊公司在朋友圈推送廣告是建立在雙方簽訂的《騰訊微信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的基礎上,推送廣告屬于合理的商業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

擴展開庭歷史信息,比如:

現年52歲的徐忠義,是江蘇省南京市人,雖然年齡有些大了,對新生事物卻還是能接受的。2014年年初,當他見周圍的很多人都在使用微信,并且對微信有著很高的評價,就買了一部智能手機,也注冊并學會了使用微信。

眾所周知,微信這一即時通軟件,是由深圳市騰訊公司于2011年1月發布的應用程序。在注冊微信賬號時,注冊程序便會跳出《騰訊微信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并且只有在同意該服務協議的情況下才能注冊成功。該服務協議的7.3.3條載明:你理解并同意,騰訊有權決定將本軟件作商業用途,包括但不限于開發、使用本軟件的部分服務為第三方作推廣等,騰訊承諾在推廣過程中嚴格按照本協議約定保護你的個人信息,同時你亦可以根據系統設置選擇屏蔽、拒絕接收相關推廣信息;12.1條載明:你使用本軟件即視為你已閱讀并同意受本協議的約束。騰訊有權在必要時修改本協議條款。你可以在本軟件的最新版本中查閱相關協議條款。本協議條款變更后,如果你繼續使用本軟件,即視為你已接受修改后的協議。如果你不接受修改后的協議,應當停止使用本軟件。

在注冊時,因協議條款太多、太長,也知道除非不使用軟件,否則也沒有選擇權,徐忠義也就沒有過多地去審閱條款,直接點擊確認同意,從而注冊成功。

掃一掃、搖一搖、發紅包、傳照片、拍視頻、發朋友圈、文字語音視頻可選方式聊天、可以隨時隨地和好友互動、可以輕松獲取各種資訊、只需掃一掃便可獲得折扣??用上了微信后,徐忠義十分享受其帶來的快捷方便,更傾心于微信朋友圈,在這里不但可以和朋友分享幸福、快樂,還可以向朋友傾訴煩惱、憂愁。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旅游、購物、聚會、用餐??生活中的每一個細節,只要覺得好玩的、好看的、有趣的,徐忠義就會拍上幾張照片,涂上幾句話,隨時隨地曬到朋友圈里。

2015年1月,徐忠義發現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內時不時出現騰訊公司推送的商業廣告。剛開始,徐忠義沒有太在意。可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向朋友圈推送廣告的現象一直沒有停止,有時頻率還挺高,這讓徐忠義感到十分煩惱直至厭惡。

訴請隱私保護 焦點庭上交鋒

兩年來,在不勝其煩被動接受騰訊公司推送的廣告中,徐忠義一直在思考一個問題:騰訊公司的廣告,是如何精確推送到用戶朋友圈的?只有騰訊掌握了用戶的信息,才能做到這一點。徐忠義咨詢了專業人士,又翻閱不少專業和法律書籍,最終得出一個結論:朋友圈屬于郵件系統,投放廣告必然拆閱郵件;騰訊公司在微信朋友圈推送廣告的行為,可以證明騰訊公司私自打開用戶朋友圈查看信息,私自拆閱了用戶的電子郵件。

私自進入用戶的朋友圈,偷窺用戶的信息,那么,用戶還有什么隱私可言?這太可怕了!徐忠義決定,就是不為自己,也要為廣大微信用戶,通過法律來制止騰訊公司的這種行為。于是,2017年5月16日,徐忠義來到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一紙民事訴狀,將騰訊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請求判令騰訊公司停止在其微信朋友圈私自拆閱徐忠義個人電子郵件的行為;判令騰訊公司在《揚子晚報》上公開向其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元。

法庭上,徐忠義訴稱:騰訊公司創立微信平臺,是為了方便微信用戶有屬于個人隱秘的聊天、交流信息的空間,未經用戶本人同意,任何人都無權進入用戶個人朋友圈查看信息、聊天內容等。騰訊公司在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進入本人的朋友圈查看信息并植入廣告,直接證明騰訊公司存在私自拆閱本人個人電子郵件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條關于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的規定。騰訊公司的微信平臺掌握了本人大量私人通信信息,本人個人隱私安全無法得到保障,鑒于騰訊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條、第五條的規定,本人在注冊微信時與騰訊公司簽訂的用戶協議應屬無效協議。

騰訊公司則辯稱,在徐忠義微信朋友圈推送廣告的行為沒有侵犯徐忠義的隱私權。憲法中的“通信自由”不屬于民法的“隱私權”范疇;騰訊公司在徐忠義朋友圈推送廣告的行為不影響徐忠義與其微信好友的任何通信往來,不影響徐忠義所謂的“通信自由”;公司在向具有相同興趣傾向的微信用戶投放朋友圈廣告時,微信服務器會根據該類用戶ID確定投放地址,然后根據地址將廣告數據通過網絡發送給用戶,不會也不需要查看徐忠義的朋友圈內容;徐忠義提出的“朋友圈屬于郵件系統、投放廣告必然拆閱其郵件”的觀點并不成立,從產品功能以及產品特點等方面來講,微信朋友圈并不屬于郵件系統,徐忠義也未提出證據證明本公司在投放朋友圈廣告時查看了其朋友圈內容。本公司在微信朋友圈推送廣告屬于合理的商業行為,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互聯網功能服務加廣告推廣模式是互聯網產品普遍采用的商業模式,這種商業模式在其他國內外各類免費軟件或互聯網服務中都有著一致的表現,且該商業模式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騰訊公司辯稱,徐忠義在注冊微信時,與本公司簽訂了《騰訊微信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騰訊有權決定將微信作商業用途,包括但不限于開發、使用微信的部分服務為第三方作推廣等,徐忠義不僅在注冊微信時同意該服務協議,而且在持續使用中也同意繼續接受本協議的約束。故本公司在微信朋友圈推送廣告的行為有雙方合意的依據,該約定合法有效。本公司在推送廣告過程中,設置了相應的屏蔽方式,即微信用戶在看到朋友圈廣告后,可以點擊右上角,選擇“我不感興趣”,廣告即可消失;在微信用戶未點擊的情況下,朋友圈廣告在24小時后即自行消失。綜上所述,本公司在徐忠義朋友圈推送廣告的行為并不侵犯徐忠義的隱私權,請求法院駁回徐忠義的訴訟請求。

是非曲直厘清 兩審一槌定音

騰訊公司是否有權在徐忠義的微信朋友圈內推送廣告?鼓樓區法院認為,徐忠義在注冊使用微信時,與騰訊公司簽訂了《騰訊微信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根據該協議7.3.3條及12.1條的內容,騰訊公司有權使用微信為第三方作推廣,故騰訊公司在徐忠義微信朋友圈推送廣告符合約定,且不違反法律規定。

關于微信朋友圈是否等同于電子郵件,騰訊公司在推送廣告過程中是否存在拆閱徐忠義電子郵件(查看徐忠義微信朋友圈信息)的行為。法院認為,首先,電子郵件是指利用電子手段提供信息交換的通信方式;發送電子郵件是由郵件發送服務器發出,并根據收信人的地址判斷對方的郵件接收服務器而將郵件發送至該服務器上;電子郵件的地址由用戶標識符、分隔符、接收服務器的域名三部分構成,根據上述對電子郵件特征的分析,微信朋友圈不能等同于電子郵件。其次,根據騰訊公司陳述的在微信朋友圈推送廣告的技術手段,無法判斷騰訊公司在推送廣告時是否查看了徐忠義的朋友圈信息,且徐忠義亦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騰訊公司在微信朋友圈推送廣告時查看了其朋友圈信息。綜上,徐忠義主張騰訊公司存在私自拆閱其電子郵件的行為,證據不足,本院不予確認。

2017年8月30日,鼓樓區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駁回徐忠義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徐忠義不服,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

南京中院經審理后認為,騰訊公司在徐忠義朋友圈推送廣告是建立在雙方簽訂的《騰訊微信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的基礎上,推送廣告屬于合理的商業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騰訊公司在推送廣告過程中是否查看了徐忠義微信朋友圈的信息內容,目前徐忠義提供的證據并不足以證明,且徐忠義亦未提供其隱私被泄露的證據。據此,徐忠義認為騰訊公司能夠在其朋友圈推送廣告就必然查看了其朋友圈信息內容侵犯其隱私權的說法,因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2017年12月26日,南京中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的終審判決。

對于騰訊公司向用戶朋友圈精準推送廣告,對用戶隱私不構成侵權這一判決,大多數人還是認可的。但是,也有人質疑在未經用戶同意的情況下,就向朋友圈推送廣告,難道微信朋友圈中的隱私就不該保護嗎?

對此,有關法律人士指出,法院的判決主要基于兩點:一是騰訊公司推出微信是商業行為而非公益行為。微信通過免費使用贏得用戶,從而為推送廣告營造氛圍,這是騰訊公司的營銷策略,屬于合理的經營行為,與法律并不相悖。二是騰訊公司精準推送廣告,沒有證據證明收集了用戶的隱私。目前在互聯網廣告領域,利用Cookies即利用用戶瀏覽網頁習慣、搜索關鍵詞等投用戶之所好,進行精準營銷已經成為通行的做法,不會侵犯用戶隱私。具體到微信,形象一點說,用戶通過注冊、使用微信,如同獲得一個相對私密的虛擬網絡“房間”。微信的開發者騰訊公司獲得用戶的微信賬號,獲得的只是“房間”號,既然不涉及“房間”內的信息,也就沒有侵犯用戶的私密空間。而向用戶推送廣告,如同通過門縫向“房間”內塞進一張廣告單,用戶雖然對自己“房間”內不時地被塞進一張廣告單感到不爽,但用戶的隱私權并沒有受到侵犯。

我們都清楚,微信的研發、推廣,本身就是商業行為,不允許微信做廣告,是不可能的,與其逼得它添加彈窗廣告或專門的廣告欄,還不如就允許它在朋友圈做廣告。但是,微信在推送廣告時,又會引起用戶的不安和抵觸,擔心廣告業務涉及個人用戶信息的收集使用,造成隱私泄露。因此,微信最好能明示信息收集目的、范圍、使用方式等詳細情況,并且征得用戶的同意。可以預見,微信的商業利益與用戶的隱私權保護之間如何平衡,會經歷一個博弈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