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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的公民代理人必須是無償代理嗎

林玟書2年前12瀏覽0評論

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的公民代理人必須是無償代理嗎?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民事訴訟中除了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和當事人的近親屬以外,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都可以作為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而由最后一類人作為代理人,也被稱之為公民代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一般說來,公民代理是不允許代理人向當事人收取費用的,也就是說公民代理必須是無償代理。為何公民代理必須要是無償代理呢?這是因為如果允許公民代理收取費用,那么將會對我們現行的律師制度造成沖擊。

眾所周知,在民事訴訟中訴訟代理人的主要群體是律師,而律師協會為了加強對律師的嚴格管理,規定律師必須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執業,由律師事務所對律師的執業活動嚴格規范。這樣就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律師亂收費、欺騙當事人、甚至違法違規代理等諸多問題。

如果允許公民代理進行收費,那么很多無良律師就會為了規避管理,從律師事務所辭職,然后以公民代理的形式單獨執業。屆時,這部分律師就會像脫韁的野馬一樣,或者故意收低價擾亂市場、或者在諸多環節胡亂收費、或者惡意欺詐當事人、或者違反律師法有關規定違規執業……當然,最重要的是因為收費是私對私賬戶甚至是現金支付,律師能輕而易舉地偷稅漏稅。

因此,嚴格限制公民代理,在本質上是為了規范法律服務行業,充分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