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政策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匯總?
財稅問題會計天天學來解答:
一、政策性搬遷的會計處理依據
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的通知(財會[2009]8號)規定:"企業收到政府給予的搬遷補償款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企業因城鎮整體規劃、庫區建設、棚戶區改造、沉陷區治理等公共利益進行搬遷,收到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應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其中,屬于對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損失、有關費用性支出、停工損失及搬遷后擬新建資產進行補償的,應自專項應付款轉入遞延收益,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的金額后如有結余的,應當作為資本公積處理。企業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遷補償款,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等會計準則進行處理。"
三、政策搬遷的所得稅文件分析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已失效,發文日期2009年3月12日,失效日期2012年10月1日。該文件執行時,購置資產支出可以從搬遷收入中扣除,并且該資產可計提折舊。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部分失效,自2012年10月1日起執行(根據公告2013年第11號,第二十六條失效)。購置資產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該資產可提折舊。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自2012年10月1日起執行。規定2012年第40號公告生效前(2012年10月1日前)已經簽訂搬遷協議且尚未完成搬遷清算的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購置資產支出,可以從搬遷收入中扣除,但該資產折舊不能扣除。
四、政策性搬遷與商業搬遷有何不同?
如果是商業搬遷,現在拔的補償款要計入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如果是政策性搬遷,這筆錢采用清算的辦法,假設收到1000萬,搬遷過程中有費用有損失,有添置新資產,假設成本費用花掉200萬,購置資產花掉600萬,用不完的200萬等到搬遷完清算交稅,有了延期納稅的過程,如果五年都搬遷不完,在第五年做清算交稅。
五、搬遷收入與搬遷支出內容
搬遷收入
搬遷支出
補償收入1.對被征用資產價值的補償;2.因搬遷、安置而給予的補償;3.對停產停業形成的損失而給予的補償;4.資產搬遷過程中遭到毀損而取得的保險賠款;5.其他補償收入
搬遷費用支出1.安置職工實際發生的費用2.停工期間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及福利費3.臨時存放搬遷資產而發生的費用4.各類資產搬遷安裝費用5.其他
資產處置收入是指企業由于搬遷而處置企業各類資產(不包括存貨)所取得的收入
資產處置支出是指企業由于搬遷而處置各類資產所發生的支出,包括資產的凈值、相關稅費、如無轉讓價值資產的凈值
搬遷所得=搬遷收入-搬遷支出(購置資產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企業應在搬遷完成年度,將搬遷所得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納稅。
搬遷損失:在搬遷完成年度(1)一次性扣除;(2)分3個年度,均勻在稅前扣除。
搬遷收入包括補償收入和資產處置收入,不包括處置存貨取得的收入。搬遷資產處置收入指企業自行變賣資產的收入,國家給予收回土地的補償款,因此屬于搬遷補償收入口徑。
搬遷支出分為費用類支出和成本性支出,即搬遷費用支出和搬遷資產處置支出。
企業搬遷期間新購置的各類資產,應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計算確定資產的計稅成本及折舊或攤銷年限。企業發生的購置資產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
企業搬遷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換的,換入土地的計稅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凈值,以及該換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為該換入土地的計稅成本,在該換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年限攤銷。
六、搬遷完成的確認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搬遷完成年度,企業應進行搬遷清算,計算搬遷所得: (1)從搬遷開始,5年內(包括搬遷當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遷的。 (2)從搬遷開始,搬遷時間滿5年(包括搬遷當年度)的年度。 企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已經完成搬遷: (1)搬遷規劃已基本完成; (2)當年生產經營收入占規劃搬遷前年度生產經營收入50%以上。
七、虧損彌補 企業以前年度發生尚未彌補的虧損的,凡企業由于搬遷停止生產經營無所得的,從搬遷年度次年起,至搬遷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企業邊搬遷、邊生產的,其虧損結轉年度應連續計算。
八、征收管理 企業應當自搬遷開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包括遷出地和遷入地)報送政策性搬遷依據、搬遷規劃等相關材料。逾期未報的,除特殊原因并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外,按非政策性搬遷處理,不得執行本辦法的規定。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的相關材料,包括 (1)政府搬遷文件或公告; (2)搬遷重置總體規劃; (3)拆遷補償協議; (4)資產處置計劃; (5)其他與搬遷相關的事項。 企業遷出地和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發生變化的,由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企業搬遷清算。 企業搬遷完成當年,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報送《企業政策性搬遷清算損益表》及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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