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不能作為證據嗎?
電子郵件的證據效力
電子郵件證據具有脆弱性,很容易被刪除、篡改,這給證據的分析判斷帶來一定困難。但根據最新發展的計算機技術,任何被刪除、篡改的電子郵件證據都能夠通過技術手段找到痕跡并加以分析認定和恢復,這無疑極大地增強了它的證據效力。
一般來說,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法庭到場調取或在公證處監督之下調取,并制作成公證書予以提交的電子郵件證據,具有較高的證據效力。實踐中,隨著法院信息化建設的發展,也可以采取法庭現場演示的辦法,由證據各方當事人在法庭上直接訪問服務器進行確認和核實,進而加以采納。但是,在認定電子郵件證據時,還是應盡可能地排除疑點,確保證據有效。
當事人任何一方對電子郵件收發人及內容無異議的,應當對其證據效力加以認定。當事人任何一方對電子郵件收發人或者內容有異議的,要利用技術手段對來源、內容進行審查,并要輔以其他證據來證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