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服務期內辭職是否要支付違約金?
這個問題在現實生活中比較常見。一些用人單位為了提高員工工作能力或工作效率,會通過專項培訓方式等給員工“充電”,進而為工作帶來更大效益。為此,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此都有相關規定。如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為了防止勞動者培訓過后就“跳槽”,用人單位通常會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及其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在服務期內員工辭職,就一定要交違約金嗎?第一情況:需要交違約金。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要交多收違約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二情況,不需要交違約金。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附: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可以看出,這個問題要從兩個方面考慮,不能一概而論,希望能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