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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銷售人員在其QQ空間中上傳公司產品圖片是否會因喪失新穎性而導致該產品專利無效

謝彥文2年前11瀏覽0評論

公司銷售人員在其QQ空間中上傳公司產品圖片是否會因喪失新穎性而導致該產品專利無效?

裁判觀點:

在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力認定過程中,應當從公證書的制作過程、相關網頁及其發布時間的形成過程、管理該網站的網站資質和信用狀況、該網站經營管理狀況以及發布電子證據所采用的具體技術手段等相關因素進行綜合認定,有其他證據的,還要結合其他證據進行認定。

QQ空間是一種社交網絡平臺,作為公司銷售人員的QQ空間中所附公司產品圖片通常應當認為是一種對外推銷行為,公證書記載的該公司產品均處于“所有人可見”可證明對所有人公開是一種常態。

在通常情況下,圖片上傳時間代表了圖片進入服務器的時間,記載時間的表達字符由互聯網的系統自動生成,無相反證據推翻的情況下,上傳時間即是發布時間。根據微博的性質及其運營商騰訊公司的經營管理狀況,雖然QQ空間相冊由上傳者上傳,但是,由于“錦繡明天-002”QQ空間相冊對公眾公開,且圖片上傳時間無法修改,因此,在無相反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專利復審委員會認定證據2第47頁的時間“2012年3月18日”作為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時間并無不當。

二審判決書: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7)京行終395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胡崇亮,男,住云南省昭通市。

委托代理人裴華軍,廣東本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梁雪琴,廣東本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西路9號銀谷大廈10-12層。法定代表人葛樹,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董勝,該委員會審查員。

委托代理人曹銘書,該委員會審查員。

原審第三人佛山市南海永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里水鎮甘蕉建星村崗新街99號之一。法定代表人蘭心明,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賴洪川,廣東粵高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鄒佳,廣東粵高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胡崇亮因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4893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2017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胡崇亮系專利號為201230497992.5、產品名稱為“天花邊角(木線1)”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簡稱本專利)的權利人。2014年12月8日,佛山市南海永道建材有限公司(簡稱南海永道公司)針對本專利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2015年7月28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26596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簡稱被訴決定),宣告本專利權全部無效。

胡崇亮不服被訴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

本案中,證據2以公證的形式記載了通過有關微博賬號得到“錦繡明天-002”QQ賬號中QQ空間相冊的多個產品圖片的過程。從證據2的信息明顯可以得出“錦繡明天-002”(QQ號:×××)是佛山市錦繡明天建材有限公司(簡稱錦繡明天公司)的推廣用QQ號,通常情況下其公開范圍默認為對所有人公開。

在通常情況下,圖片上傳時間代表了圖片進入服務器的時間,記載時間的表達字符由互聯網的系統自動生成,無相反證據推翻的情況下,上傳時間即是發布時間。在無相反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專利復審委員會認定證據2第47頁的時間“2012年3月18日”可以作為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時間并無不當。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胡崇亮的訴訟請求。

胡崇亮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并改判支持胡崇亮一審訴訟請求。

其理由為:

1、原審法院認定上傳時間即是公開時間顯然有誤;

2、現有技術公開只能是公開實際存在的狀態,可能公開或者公開可能性較高都不能作為專利法上認定為現有技術的事實和理論依據,更不能以此為由否定在先已確定的權利;

3、南海永道公司主張本專利在專利申請人前已經公開,應由其承擔充分的舉證責任。

專利復審委員會、南海永道公司服從原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

本專利系專利號為201230497992.5、產品名稱為“天花邊角(木線1)”的外觀設計專利權(詳見本專利附圖),申請日為2012年10月18日,授權公告日為2013年4月3日。

針對本專利權,南海永道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其理由是本專利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簡稱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并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1:專利號為200930196533.1的中國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公告文本打印件。請求人認為:證據1公開了一種型材(收邊條E),它與本專利同屬一種產品類別,用途一致。本專利產品側面看整體形狀呈近似斜V型,由傾斜段和水平段構成,且傾斜段由上至下有凸起、內弧和凸起。證據1的側面看整體形狀也呈近似斜V型,由傾斜段和水平段構成,傾斜段與水平段之間的比例與本專利基本相同,且傾斜段由上至下有凸起、內弧和凸起;因此本專利與證據1屬于相同的外觀設計,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即使本專利與證據1存在細微差別,也不是一般消費者所關注的,對產品的整體視覺效果也不具有顯著影響,因此本專利與證據1相比不具有明顯區別,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于2015年1月5日提交了意見陳述書,認為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和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同時補充提交了如下證據(編號續前):

證據2:由廣東省廣州市蘿崗公證處出具的(2014)粵廣蘿崗第8534號公證書復印件,共70頁,其中記載通過http://weibo.com進入有關微博賬號后,通過鏈接進入“錦繡明天-002”QQ賬號,得到QQ空間相冊中多個產品圖片的過程;

證據3:由廣東省廣州市蘿崗公證處出具的(2014)粵廣蘿崗第8535號公證書復印件,共14頁,其中記載通過http://www.zgjxmt.com在錦繡明天公司網站的新聞中心的相關網頁進行截圖的過程;

證據4:由廣東省廣州市蘿崗公證處出具的(2015)粵廣蘿崗第45號公證書復印件,共33頁,其中記載通過http://www.zxdyw.com網站搜索“永道”,搜索到相關網頁進行截圖的過程;

證據5:由廣東省廣州市蘿崗公證處出具的(2015)粵廣蘿崗第39號公證書復印件,共97頁,其中記載通過登陸QQ客戶端,查找QQ號“×××”,然后在該QQ號的QQ空間和日志中搜索相關網頁進行截圖的過程;

證據6:錦繡明天《天花吊頂配件專家》2011年盛夏版封面、第18頁及封底復印件,共3頁;

證據7:錦繡明天公司的基本資料復印件共5頁,包括該公司的“核準設立登記通知書”、“公司股東(發起人)名錄”、“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監事、經理任職書”、“股東會決議”、“企業機讀檔案登記資料”;

證據8:有關微博實名認證、騰訊網的相冊時間等相關知識的截圖復印件,通過ICP/IP地址/域名信息備案管理系統查詢錦繡明天公司域名備案的截圖復印件,以及在“裝一網”搜索“佛山永道建材有限公司”的產品展示等網頁的截圖復印件,共61頁。

請求人認為:

在錦繡明天公司的官網、相關QQ空間、出版物、微博、第三方網頁上發現了新的證據,證明本專利在其申請日前就己經在國內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并已通過其他方式而為公眾所知,其中本專利與證據2第46頁中發布時間為2012年3月18日的圖片“木線01”完全相同,與證據3第7、9頁中發布時間為2011年10月08日的圖片完全相同,與證據4第28頁中發布時間為2012年05月30日的圖片“YD-M4藝術天花”完全相同,與證據5第82、83頁中發布時間為2012年3月18日的圖片“木線1”完全相同,與證據6第18頁發布時間為2011年的圖片“木線1”和“木線01”相同;

故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本專利設計缺乏美觀,主要是功能性的設計,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的規定。

2015年4月3日,南海永道公司和胡崇亮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專利復審委員會舉行的口頭審理,南海永道公司當庭提交了第80號公證書。

2015年7月28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被訴決定,認定:

一、證據認定第80號公證書是對應證據8的部分復印件內容做的公證書,公證書附件內容與證據8中的對應內容完全一致,因此,第80號公證書不屬于新證據。證據2為(2014)粵廣蘿崗第8534號公證書,請求人于口頭審理時提交證據2以及第80號公證書的原件,專利權人表示復印件內容與原件相一致,并認可上述公證書真實性。經過核實,證據2以及80號公證書的公證過程規范,形式上無瑕疵,對這些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證據2記載了通過有關微博賬號得到“錦繡明天-002”QQ賬號中QQ空間相冊的多個產品圖片的過程。專利權人對于獲得前述圖片的過程無異議,僅僅認為圖片的上傳時間不等于公開時間。

證據2表明,使用委托公證的代理人賬號登錄新浪微博后搜索另一個微博賬號,進入名為“錦繡明天-小郭”的微博,在該微博左欄有該微博賬號的相關信息,其中有“公司佛山市南海羅村錦繡明天建材有限公司”“簡介:集成吊頂……”字樣,在第一個文章標題“佛山錦繡明天建材有限公司2013年隆重研發推出新品二級吊頂……”中有網頁鏈接“http://t.cn/zTK6HFs”,點擊該鏈接后進入用戶名為“錦繡明天-002”的QQ空間,網址為http://user.qzone.qq.com/×××/.....,之后在該QQ空間的相冊中查找到相冊標題為“錦繡明天氧化拉絲雕刻”標號“209”的相冊圖片,之后點擊名稱為“木線01”的圖片,該圖的放大圖為第47頁的圖片,圖右側為“錦繡明天-002”頭像及“錦繡明天-002的木線01”、“2012年03月18日10:20”字樣。通過上述過程可知證據2第47頁圖片來源可靠,其存在于“錦繡明天-002”的QQ空間的相冊中。

在“錦繡明天-002”QQ空間首頁頂部有“廣東錦繡明天天花配件公司生產銷售:角線,天花腰線,三角龍骨,主骨,藝術板,格柵,等天花配件http://×××.qzone.qq.com”信息,而且在頭像下方的“個人檔”信息里有同樣的“公司生產銷售:角線,天花腰線……”介紹性文字,并在第一篇文章里有“清貨價格,便宜賣,……”的推銷用語,而且圖片中帶有多行“錦繡明天”logo以及“佛山錦繡明天建材有限公司”文字的底紋用于標示圖片中產品設計的來源,因此綜合來看證據2所示QQ空間用于宣傳推廣錦繡明天公司的產品。

盡管如專利權人所言,QQ空間有設置公開范圍的可能,但證據2的信息明顯可以得出“錦繡明天-002”(QQ號:×××)是錦繡明天公司的推廣用QQ號,故其公開范圍默認為對所有人公開的蓋然性極大。

在專利權人沒有舉出其它有力證據并提出充分理由的前提下,專利權人的理由不能得到支持。

另外,在證據2第24頁“錦繡明天氧化拉絲雕刻”相冊標題的右側有“209張/所有人可見”字樣,因此在公證日當天該相冊是對所有人公開的。考慮到產品推廣的目的,證據2所述“錦繡明天-002”QQ空間相冊應為在申請日前對所有人公開。

第80號公證書記載了登錄http://i.qq.com后點擊“反饋建議”、“騰訊客服”后,搜索“相冊時間”,顯示相關問題并打印的過程。其中公證書第8頁記載“QQ相冊里,圖片的上傳時間可以更改嗎?”的問題,隨后的回答是“QQ相冊中,圖片上傳成功后,圖片上傳時間是無法修改的。”由于上述問題的回答是騰訊公司做出,因此相關信息具有公示效力和極強的證明力。從而可知證據2“錦繡明天-002”QQ空間相冊的上傳時間是無法修改的。

通常情況下,圖片上傳時間代表了圖片進入服務器的時間,無相反證據推翻的情況下,上傳時間即是發布時間。

由于“錦繡明天-002”QQ空間相冊對公眾公開,且圖片上傳時間無法修改,因此證據2第47頁的時間“2012年3月18日”可以作為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時間。

由于該時間早于本專利的申請日,故第47頁名稱為“木線01”的圖片,圖片中有兩個形狀一致、顏色分別為亮銀色和鈦銀色的型材(簡稱對比設計)可以作為評價本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現有設計。

3、關于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認定本專利和對比設計均是型材,產品種類相同。本專利授權公告文本公開了以設計1為基本設計的7個相似設計,其簡要說明記載“設計1的設計要點是右視圖的形狀,設計2至設計7的設計要點是主視圖和仰視圖所示的色彩,設計2至設計7要求保護色彩”,結合各圖可知,設計1至設計7的型材截面形狀完全相同,設計2至設計7之間的差異僅僅在于單一色彩的不同。

本專利設計1至設計7型材截面大體呈近似斜V型,由傾斜段和水平段構成,且傾斜段由上至下有凸起、內弧和凸起,水平段末端向內90度彎折,水平段表面上有C形孔,設計2至設計7分別進一步要求保護一種單一的色彩。(詳見本專利附圖)對比設計顯示了一種亮銀色和鈦銀色的型材產品立體圖,其截面也大體呈近似斜V型,由傾斜段和水平段構成,且傾斜段由上至下有凸起、內弧和凸起,水平段末端向內90度彎折。(詳見對比設計附圖)將本專利與對比設計對比,設計1至設計7與對比設計的截面完全相同,區別僅在于本專利設計1至設計7的水平段表面上有C形孔,設計2至設計7與對比設計相比還存在單一顏色的差異,型材表面的安裝孔不為一般消費者關注,本專利設計1至設計7與對比設計分別構成實質相同的設計。

專利權人在口頭審理中對上述對比表示認可。在此情況下,請求人的主張可以得到支持,本專利相對于證據2所示的對比設計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在此基礎上,對南海永道公司提出的其它證據及依據相應證據的無效理由和不再評述。綜上,專利復審委員會決定,宣告本專利權全部無效。

上述事實有本專利授權公告文本、證據2、證據8、第80號公證書、被訴決定以及各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

本案的核心問題在于證據2、8以及第80號公證書是否構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能夠證明本專利已經在先公開。人民法院應當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為依據依法作出裁判。證據的審核認定中,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

在判斷時,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在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力認定過程中,應當從公證書的制作過程、相關網頁及其發布時間的形成過程、管理該網站的網站資質和信用狀況、該網站經營管理狀況以及發布電子證據所采用的具體技術手段等相關因素進行綜合認定,有其他證據的,還要結合其他證據進行認定。

本案中,證據2以公證的形式記載了通過有關微博賬號得到“錦繡明天-002”QQ賬號中QQ空間相冊的多個產品圖片的過程。從證據2的信息明顯可以得出“錦繡明天-002”(QQ號:×××)是錦繡明天公司的推廣用QQ號,通常情況下其公開范圍默認為對所有人公開。QQ空間是一種社交網絡平臺,作為公司銷售人員的QQ空間中所附公司產品圖片通常應當認為是一種對外推銷行為,公證書記載的該公司產品均處于“所有人可見”可證明對所有人公開是一種常態。

在通常情況下,圖片上傳時間代表了圖片進入服務器的時間,記載時間的表達字符由互聯網的系統自動生成,無相反證據推翻的情況下,上傳時間即是發布時間。根據微博的性質及其運營商騰訊公司的經營管理狀況,雖然QQ空間相冊由上傳者上傳,但是,由于“錦繡明天-002”QQ空間相冊對公眾公開,且圖片上傳時間無法修改,因此,在無相反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專利復審委員會認定證據2第47頁的時間“2012年3月18日”作為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時間并無不當。

原審判決對此認定正確,本院予以支持。胡崇亮關于在案證據不能證明本專利已經在先公開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及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胡崇亮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一百元,均由胡崇亮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焦 彥

審 判 員 孔慶兵

審 判 員 亓 蕾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鄭皓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