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評分法分值權重如何設置?
按照: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綜 合評分法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磋商文件中沒有規定的評審標準不得作為評審依據。
綜合評分法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30%至 6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10%至30%。
采購 項目中含不同采購對象的,以占項目資金比例最高的采購對象確定其項目屬 性。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項目,其價格不列為評分因素。
有特殊情況需要 在上述規定范圍外設定價格分權重的,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 同意。
綜合評分法中的價格分統一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即滿足磋商文件要求且 最后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的價格為磋商基準價,其價格分為滿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