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才能領到獨生子女費?
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 (1985年2月4日浙江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計劃生育的規定,特制訂本條例。第二條 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 延伸閱讀: 2009計劃生育新政策 中國計劃生育新政策 計劃生育新政策(三至四成的人可生兩胎以上) 第三條 夫妻雙方均有實行計劃生育的權利和義務,堅持男女平等。公民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實行計劃生育要以宣傳教育和鼓勵為主,輔以必要的經濟和行政措施。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制訂人口發展規劃,并具體落實到城鎮的街道、居民區和農村的村莊。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都要支持和認真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本條例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章節]第二章 晚婚晚育少生優生 第七條 大力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按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或晚婚后生育第一個孩子的為晚育。嚴禁未到法定婚齡者結婚。 第八條 大力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嚴禁生育超計劃的二胎和多胎。 第九條 國家干部、職工、城鎮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本人要求生育的,可有計劃地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1、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的; 2、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3、婚后五年不孕,收養一個孩子后懷孕的; 4、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為初婚或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過一個子女的; 6、夫妻一方為初婚或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生育過兩個子女已喪偶的; 7、夫妻一方連續從事礦井井下作業滿五年以上,只生育一個女孩,并繼續從事井下作業的。 第十條 農民除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本人有生育要求的,也可有計劃地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1、夫妻一方兩代均為獨生子女的; 2、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并贍養女方老人的; 3、兄弟兩人以上,其中只有一個有生育能力的; 4、夫妻一方為非遺傳性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十一條 人口稀少山區的農民和從事海洋作業的漁民,只生育一個女孩,確有實際困難,本人要求再生育一個的,在省下達的人口發展規劃指標內,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具體安排。 第十二條 多胎和超計劃的二胎得到有效控制的市、縣,農村生育二胎可以適當照顧,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三條 對少數民族計劃生育適當照顧。夫妻一方為少數民族,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可有計劃地給予安排。 第十四條 歸僑、僑眷計劃生育政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符合規定條件可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審批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定。除上述規定條件以外,個別特殊情況需照顧生育二胎的,作特殊問題個別處理,從嚴控制,并須經市、縣計劃生育部門批準。生育間隔期除符合第九條第二、三款規定條件之一者外,均應在四年以上。 第十六條 提倡優生、優育。堅決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有關禁止近親結婚等規定。要積極推行婚前檢查制度,縣以上醫療衛生單位要開設婚前檢查門診和遺傳咨詢門診,加強圍產期保健。凡患有能造成下一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夫妻禁止生育,夫妻一方應接受絕育手術;已懷孕的,應終止妊娠。 [章節]第三章 獎勵和處罰 第十七條 干部、職工雙方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對晚婚晚育的,分配住房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照顧。農村晚婚、晚育的獎勵措施,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八條 只生育一個子女的育齡夫妻,采取節育措施后,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核實,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發給《一孩父母光榮證》。 下列情況之一,不再生育的,也可發給《一孩父母光榮證》: 1、夫妻一方為初婚或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過一個子女的; 2、一對夫妻按規定的條件生育過兩個子女,死亡一個的。 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發給《一孩父母光榮證》: 1、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送他人收養一個的; 2、再婚夫妻一方原生育過一個子女,再婚后又生育一個的。 第十九條 持有《一孩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可享受下列獎勵和照顧: 1、干部、職工的獨生子女在十四周歲以下的,每年發給不低于五十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百分之五十,發放時間不超過十年。 有條件的單位,經主管部門批準,也可給獨生子女的母親一年產假(包括法定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實行計件工資、浮動工資的,比照同等條件人員的平均工資發給),不影響晉升調資。夫妻雙方不在同單位工作的,男方單位將應承擔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在兩年內付給女方單位,作為發放產假工資的補償。上述兩種獎勵辦法,只能享受其中一種。 農民的獨生子女獎勵辦法由鄉(鎮)人民政府按實際情況作出規定。 2、已領取《一孩父母光榮證》的夫妻,一方亡故的,其獨生子女保健費由另一方所在單位發全數;離婚的,由子女判隨一方所在單位發百分之五十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3、單位分配住房(包括農村企事業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獨生子女家庭,獨生子女按兩個人計算。對農村的獨生子女特別是只有一個女孩的家庭,可分別采取扶持其發展生產、優先貸款或優先安排進鄉(鎮)、村企業工作等辦法照顧。 4、農村年老喪失勞動力的獨生子女父母,所在鄉(鎮)、村應給予經濟和生活方面的照顧。實行退休金制度的地方,可適當增加退休金。 5、獨生子女可優先入托兒所、幼兒園;患病可優先就診、住院,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條 農村提倡和鼓勵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落戶后即為女方家庭成員,依法享有財產繼承權,與本地區農民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任何人不得歧視和干涉。獨女無兒父母,女婿是職工,符合供養條件的,可以視為供養直系親屬,享受有關勞動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對計劃生育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要給予精神和物質鼓勵。對獨生子女保健費開支大,集體經濟負擔過重的鄉(鎮)、村,市、縣財政應予以適當的經費補助。對計劃生育經費負擔過重和財政有困難的縣,省級財政也要予以適當的經費補助。 第二十二條 對計劃外生育子女的夫妻,要征收超生子女費。 1、干部、職工計劃外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由所在單位每月扣除夫妻雙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工資,連扣五年;生育第三個子女的,扣除夫妻雙方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工資,連扣五年。 城鎮個體勞動者的超生子女費應按上述比例,由所在街道辦事處負責征收,工商管理、稅務、勞動服務等部門予以協助。 2、農民計劃外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超生子女費,一般征收夫妻雙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年總收入,一般征收五年;生育第三個子女的,一般征收夫妻雙方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年總收入,一般征收五年。具體征收的數額、年限和辦法,可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決定。 第二十三條 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但未到生育間隔期而提前生育的,由所在單位每月扣除夫妻雙方不低于百分之十的工資(農民則征收夫妻雙方不低于百分之十的年總收入),至間隔期滿止。 第二十四條 未到法定婚齡非法同居生育的,由所在單位每月扣除男女雙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工資(農民則征收男女雙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年總收入),從懷孕之月起,至結婚登記后一周年止。 第二十五條 征收的超生子女費,由所在單位按有關規定,加強管理,用于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十六條 干部、職工計劃外生育二胎和多胎的,產假期間不發工資,取消有關生育福利待遇,妊娠、分娩、產褥期的一切費用自理,雙方停發獎金一年,三年內不得評為先進工作者。情節惡劣,影響很壞的,給予行政和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 已享受獨生子女待遇,又計劃外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收回《一孩父母光榮證》和已發放的獎勵費用(包括保健費),并按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享受獨生子女待遇后,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本人要求生育的,從批準之日起交回《一孩父母光榮證》和已發放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第二十八條 干部及有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本單位或本地區出現計劃外生育的,視具體情節,給予責任者以行政處分或罰款。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遺棄、溺害嬰、幼兒的; 2、虐待女孩和生育女嬰的母親,情節嚴重的; 3、妨害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情節嚴重的; 4、為他人非法墮胎或破壞節育措施,情節嚴重的。 [章節]第四章 節育技術措施 第三十條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都要因人制宜,落實可靠節育措施。計劃外懷孕的婦女,必須及早采取補救措施。 第三十一條 對接受節育手術的干部、職工,在國家規定的假期內,工資照發,不影響全勤獎。農民可由所在鄉(鎮)、村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貼。 接受絕育手術者,所在單位可發給適當營養費。接受絕育手術的婦女,需男方照顧的,經手術單位證明,可給予男方五至七天的假期,干部、職工的工資照發。 接受絕育手術者,因子女夭亡或嚴重殘疾,并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的,經單位證明,市、縣計劃生育部門批準,可免費施行吻合手術。 施行各種節育手術的費用,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醫療衛生部門要負責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工作,提高手術質量。節育手術須由持有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手術合格證的醫務人員施行。要嚴格遵守《節育手術常規》的規定,確保受術者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三條 對確定為節育手術引起的并發癥的,予以免費治療。經治療后仍不能從事重體力勞動的,所在單位要在工作上和生活上予以照顧。生活發生困難的,民政部門和所在單位或鄉(鎮)、村應酌情給予社會救濟。 第三十四條 加強計劃生育科學研究,有關部門應積極支持,密切協作,盡快研制出高效、安全、簡便、經濟的節育手段,適應計劃生育的迫切需要。 [章節]第五章 機構和人員 第三十五條 省、市(地)、縣(區)設立計劃生育委員會,為同級人民政府的一個獨立職能部門。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機關、企事業單位成立相應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計劃生育干部。村民委員會成立計劃生育管理小組,設不脫產的計劃生育服務員,并合理解決他們的報酬。 第三十六條 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應該受到全社會的尊重,各部門、各單位及干部群眾都要積極支持他們的工作。計劃生育工作人員要以身作則,認真學習和正確執行計劃生育的法規、方針、政策,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業務能力,關心群眾生活,注意工作方法。 [章節]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各市、縣可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情況,作出貫徹實施的決定。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本省有關規定,凡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一律以本條例為準。在本條例公布之前,因計劃外生育已作處理的,不再重新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有關規定如與今后國家頒發的計劃生育法規有抵觸的,按國家法規執行。 [標題]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 [標注](1989年12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章節]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推行計劃生育,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使人口的增長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具有本省戶籍或在本省居住的公民。 第三條 公民有實行計劃生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推行計劃生育以宣傳教育和鼓勵為主,同時采取必要的經濟、行政和法律措施。 第五條 從事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 第六條 本條例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制訂本轄區生育計劃不得突破人口規劃指標。 各級人民政府實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具體落實到村、居民區和單位。 第七條 一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都應當執行本條例。有關部門制訂的政策必須有利于計劃生育,并按照各自的職責,認真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章節]第二章 生育節制 第八條 提倡晚婚,推行晚育。按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依法登記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嚴禁未到法定婚齡者結婚和生育。 第九條 已婚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批準后始得生育。 第十條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為計劃外生育。嚴禁計劃外生育。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批準,可以按計劃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已生育一個子女,經縣級以上病殘兒童鑒定機構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婚后五年不孕,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診斷并經縣(市、區)計劃生育部門核實為不孕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懷孕的; (四)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五)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六)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喪偶并已生育兩個子女的; (七)一方連續從事礦井井下作業五年以上,只生育一個女孩,并繼續從事井下作業的。 第十二條 夫妻均系農業戶口的農民和漁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批準,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一方兩代以上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女方父母只生育一個或兩個女兒,男到女家落戶,并贍養女方父母的(只適用于姐妹中一人)。 第十三條 從事海洋作業的漁民和山區、海島縣(市、區)的農民,夫妻均系農業戶口,只生育一個女孩,確有實際困難的,經批準,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子女。但下列對象除外: (一)進城鎮自理口糧落戶的; (二)一方為招聘干部、鄉以上事業單位職工或在編民辦教師的; (三)一方為全民或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職工、合同制工或一年以上臨時工的; (四)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確定的其他不批準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對象。 第十四條 計劃外生育得到有效控制的平原、半山區縣(市)的農民,夫妻均系農業戶口,只生育一個女孩,確有實際困難的,經批準,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子女。但下列對象除外: (一)雙方均系鄉(鎮)企業、村辦企業職工的; (二)在當地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工商業一年以上的; (三)雙方離開居住地外出經商、務工一年以上的; (四)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不批準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對象。 第十五條 少數民族也應當提倡計劃生育,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歸僑、僑眷的計劃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但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應當提倡和表彰。 第十八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可以生育的,審批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除本條例規定條件以外,因特殊情況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經縣(市、區)計劃生育部門審核,報市(地)計劃生育部門批準。 除具有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條件外,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生育間隔期必須在四年以上。具體間隔年限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九條 推行優生、優育。禁止近親結婚。開展遺傳咨詢門診,推行婚前檢查制度。夫妻雙方或一方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生育的遺傳性疾病和其他疾病的,應當中止妊娠或接受絕育手術。 [章節]第三章 節育措施 第二十條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必須按規定落實可靠節育措施。計劃外懷孕的,應當采取措施中止妊娠。 第二十一條 對接受節育手術的國家工作人員和職工,在國家規定的假期內,工資、獎金照發。 國家工作人員和職工因配偶接受絕育手術需要照顧的,經手術單位證明,所在單位可給予三天至七天的假期,工資照發。 對接受節育手術的居民和農民,應當給予適當照顧。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二條 接受絕育手術的夫妻,因特殊情況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并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所在單位證明,縣(市、區)計劃生育部門批準,可施行吻合手術。 第二十三條 計劃生育的技術指導工作以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為主、計劃生育部門協同進行。節育手術必須由持有節育手術技術合格證的醫務人員施行。節育手術技術合格證分別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計劃生育部門頒發。施行節育手術的單位,必須嚴格遵守《節育手術常規》的規定,保證手術質量,確保受術者的安全。 第二十四條 經縣以上節育手術并發癥鑒定機構確診為節育手術并發癥的,給予免費治療。治療期間參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給予適當照顧。 經治療仍不能從事重體力勞動的,所在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妥善安排,在工作和生活上給予照顧。對喪失勞動能力,生活確有困難的,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規定給予社會救濟。 第二十五條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計劃生育科學技術研究,研制高效、安全、簡便、經濟的節育手段,滿足計劃生育的需要。 詳情請到這看 http://news.9ask.cn/hyjt/tjzs/200905/1770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