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業享有哪些稅收優惠?
面對嚴峻形勢的新冠病毒肺炎的預防和控制,近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出臺了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從疫病防治、物資供應、物資捐贈和復工復產等四個方面支持企業和個人開展疫情防治。
一、所得稅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疫病防治方面(2020年第10號)。
1、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2、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物資供應方面(公告2020年第8號)
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需要說明的是,為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而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含自建和購置的二手設備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一次性扣除;但融資租賃的設備不可以一次性稅前列支。
需要提醒的是,為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而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是否一次性稅前列支,還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如果目前企業虧損則不應一次性稅前列支,而企業盈利則可以一次性稅前列支。
(三)物資捐贈方面(公告2020年第9號)。
1、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2、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四)復工復產方面(公告2020年第8號)。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其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
享受政策的條件是,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二、 增值稅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1、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如,某企業2019年12月末留抵稅額為10萬元,2020年1月末留抵稅額為30萬元,則1月份可以申請新增留抵退稅20萬元。2月末留抵稅額40萬元,則2月份可以申請新增留抵退稅30萬元。
本公告所稱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2、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范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3、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務和生活服務所得,以及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品快遞服務所得,免征增值稅。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二)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2020年2月2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內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其他地區增值稅征收率由3%降至1%。
總之,疫情發生以來,國家出臺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同時在信貸支持,社保和醫保的減免增收等,為企業復工復產給予了有力的支持。
2020年3月13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