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怕不是丈夫的怎么辦?
這的確是一個令人痛心的問題,犯罪分子踐踏法律、侵犯女性,并可能導致被害人懷孕,不僅讓被害人遭受肉體的摧殘,而且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精神折磨,現在被害人又面臨可能因犯罪而導致懷孕的結果,讓其處于無所適從的境地,的確很難抉擇。
問題的焦點在于被害人肚子里的孩子是誰的?如果是犯罪分子的,被害人應該不會保留這個孩子;如果是自己丈夫的,被害人應該會要這個孩子。
筆者認為犯罪分子的惡行不能讓被害人來承擔風險和折磨,應該通過法律程序查明事實真相,讓犯罪分子受到應有的懲罰。因為按照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是否導致被害人懷孕會直接影響對犯罪分子的量刑。如果不能查明這個孩子是誰的,可能會放縱違法犯罪分子。
因為,依據我國《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強奸婦女、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實踐中,導致被害人懷孕應該屬于其他嚴重后果的情形,無之應當判處3-10年有期徒刑,有之則應當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故強奸行為導致被害人懷孕,屬于結果加重犯,如果被害人不配合公安機關進行胎兒鑒定,一方面會放縱犯罪分子,另一方面也讓自己無法做出選擇,一旦不能勇敢地直面、配合、揭露犯罪分子的惡行及可能導致的“惡果”,可能讓自己面臨無法承受之重。
因為一旦將孩子生下來,而這個孩子又是犯罪分子的,被害人將痛苦一生,也將殃及自己的家庭,所以應當主動向公安機關反映自己懷孕的情況,并配合偵查人員對胎兒進行親子鑒定,以確定胎兒是否與強奸行為存在關聯性。
結果無非是兩種情況:
一、胎兒是自己丈夫的,這應當是我們大家都期盼的結果,如此被害人無需再為此事糾結,而犯罪分子也將得到法律恰如其分的評價。
二、胎兒是犯罪分子的,如果出現這樣的不幸結果,被害人可以將胎兒流掉,而公安機關可以固定該證據,并作為之后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進行加重處罰的依據,讓犯罪分子付出代價,受到應有的處罰。
同時,對于很多案件,對胎兒做親子鑒定也是認定案件事實的重要依據,不僅關系量刑,而且牽涉定罪,對于認定案件事實和定罪量刑意義重大。
筆者曾代理過這樣一個案件:阿惠是一個19歲的女性智障兒,父母為了生計常年在外做建筑小工,就把阿惠托付給年邁的奶奶照看。
村里的光棍漢阿丙(55歲)、阿呆(59歲)先后以給阿惠買零食、玩手機、做游戲(發生性關系)多次與阿惠發生性關系,九個月后阿惠老是向奶奶說自己肚子疼。奶奶是過來人,一看阿惠的肚子就懷疑阿惠可能懷孕了,到醫院檢查得知阿惠已懷孕五個月,遂報警。
公安機關遂圍繞村里的光棍漢進行排查,并通過各種方法讓阿惠進行指認嫌犯,因為智力欠缺,阿惠只指認出阿呆,對于阿丙未能指認。
阿丙面對偵查人員詢問,百般抵賴,拒不如實供述,后偵查人員提取被害人的血液和胎兒的絨毛進行DNA檢測,與阿丙的DNA一致,遂鎖定阿丙。面對鐵的事實,阿丙如同泄氣的皮球,竹筒倒豆子般和盤托出自己多次誘奸阿惠的犯罪事實。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阿丙、阿呆分別多次單獨誘騙不具有性防御能力的被害人阿惠與之發生性關系,情節惡劣;其中,阿丙的奸淫行為導致被害人懷孕,并以犯強奸罪,判處被告人阿丙無期徒刑,判處阿呆十五年有期徒刑。
犯罪分子喪盡天良、泯滅人性,但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多行不義必自斃。面對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勇敢面對,敢于揭發并配合司法機關進行調查取證,讓犯罪分子受到應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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