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分封制和宗法制的內容特點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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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來說,“宗法制”,是西周政治制度的核心內容;“分封制,則是“宗法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和貫徹實施的核心舉措。
一所謂“宗法制”,是指建立在父系血緣關系基礎上的權力和財產繼承的政治制度。
這種制度,強調尊崇祖先,特別是父系祖先;以血緣為紐帶維系親族關系;在宗族內部嚴格區分尊卑長幼;明確規定繼承秩序以及不同地位的宗族成員享有不同的權利和義務,等等。
在中國,宗法制至少萌發于商周時期。
甲骨卜辭,詳細反映了商族及商王室對血緣的高度重視和對父系先祖的極度崇敬;也反映了族群內部的尊卑長幼的嚴格區分。
多數學者贊成,殷商實行的是“父位子承”的權力繼承制度。商代,已明確了直系旁系之分、嫡庶之分、大宗小宗之分。宗法中的對偶婚成為常態,妻分嫡妾,子分嫡庶。這些,都明確地顯現于卜辭之中。
最初,商代的女性先祖和女性長輩也占據較高的地位和受到高度尊敬,比如婦好。但從之后的第三四代王開始,女性的這種地位迅速衰微。這也表現了宗法制度的愈為強化。
商代的最大問題,是王位傳承上執行 “父位子承”并不嚴格,于是出現了不少“兄終弟及”的情況。學者們比較一致地認為,這是釀成“九王之亂”的真正禍根,也是“前八后五”頻繁遷都的最主要原因。
二西周滅商后,吸取了殷商的各方面教訓,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建立了最為典型和嚴密的宗法制度。
這一點,從《尚書》中周王的各種“誓”、“誥”和其他官方文件都可看出。
西周的“宗法制”,其最重要的特點,是嚴格區分嫡庶,確立嫡長子的優先繼承權。
嫡長子繼承制是西周“宗法制”的核心。周王為了保持血親統治的純粹血統,規定先王去世,由嫡長子繼位;倘若沒有嫡長子,則以嫡妻從嫁之女弟所生之子補充(這也是為了保持純王室血統);假若仍沒有這樣純血統的母弟,則退而求其次,從眾妾所生之子中擇年長者當選;年齡相同的選擇賢者,賢能相同的由占卜決定。
此外,宗族內分大宗、小宗,都以正嫡為宗子,宗子具有特殊的權力,宗族成員必須尊奉宗子。
由嫡長子負責,將土地與官職分封給他的兄弟們。這就是“分封制”。
“分封制”,使一個“大一統”國家,變成許多個有血親關系的兄弟小國。
這種分封兄弟國的制度,始于文王武王。
周武王死后,周公平定“三監之亂”,也曾行權分封。
這里插一句,所謂“三監之亂”,就是武王傳位于成王,武王的親弟管叔、蔡叔借口周公違反宗法制度,圖謀篡權而發動的叛亂。初時,也曾極有聲勢,由此亦可見,宗法制度在周初已經具有很強的號召力。
三“宗法制”,以嫡長子繼承制為核心;以“分封制”編織“政權網絡”;以嚴格的等級制度實施權力控制。
在中央政權之下,是分封的各國。各國的首領為諸侯。諸侯之下,又分為卿、大夫、士等不同階層。由此實現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局面。
這種“宗法制”,規定了各階層的婚姻制度,所有通婚,必須按照嚴格的等級進行。
“宗法制”,還規定了祭祀制度。周天子可享七廟;諸侯五廟;公卿三廟;士一廟。先祖廟號,以“昭穆”的次序排列——自太祖始,始祖之后,父廟曰昭,子廟曰穆;孫之廟曰昭,曾孫之廟復曰穆。以此類推。
嚴格的祭祀制度,保證祖先崇拜強制性地奉行。由作為本宗始祖嫡系繼承人的宗子,主持祭祀。
“宗法制”,亦規定了宗子的諸多特權——有權掌管本宗財產;有權掌管宗族成員的婚喪事務;對宗族成員有管教與懲罰的權力,甚至有生殺大權。
四回過頭來再說說“分封制”。
“分封制”,分封的主要對象和范圍,是同姓親戚,特別是兄弟。但也包括外姓親戚,一般限于與周族通婚的外戚。除此之外,還包括前朝的遺老遺少。
這就是兩句話——“封建親戚”和“存世繼絕”。
《左傳.僖公二十四年》說:“封建親戚,以蕃屏周”,意思是靠分封親戚,建立起保護周廷的屏障。
所謂“親”,就是從兄弟開始排列的周族同姓。
史籍載,文王封十六子;武王封若干子,等等。
《荀子.儒效》曰:“(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國,姬姓獨居五十五人”——屬于同姓“親”的五十五個;屬于通婚“戚”的十六個。
從文獻所知的同姓分封國有——管、蔡、郕、霍、魯、衛、毛、聃、郜、雍、曹、滕、畢、原、酆、郇、邘、晉、應、韓、凡、蔣、邢、茅、胙、祭,等等。
所謂“戚”,指周王室通婚之姓。史籍載,周族先祖棄的母親為姜氏。后來與周王通婚的,除西方的姜姓外,還有北方的姞姓,周棄娶姞姓女為妻;東方的任(妊)姓;姒姓和祁姓。共有外戚五姓,也分封建國。
《論語》,曾稱贊西周的“存滅國,繼絕世,舉逸民”制度。這就是“存亡繼絕”。
具體來說,就是——第一,保存被滅亡的國家;第二,不讓其絕后,嗣續香火,以安撫其民眾;第三,舉用前朝賢臣。
史籍稱,武王克商后,即封神農之后于焦,封黃帝之后于薊,封帝堯之后于黎,封帝舜之后于陳,封大禹之后于杞,封成湯之后于宋。
小結一下——
西周的“宗法制”,以嫡子繼承制為主軸;以“分封制”織網;以嚴格的等級制為基石;使族內大宗與小宗、本族與外戚環環相扣,形成一個整體,依靠對封邑、采地、祿田的統一占有和分層控制,已實現國家統治以及對農奴的剝削。
“宗法制”與“分封制”既為枝干,又互為表里。
春秋時期,西周的統治已經岌岌可危。到了戰國時期,由于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宗法制”和“分封制”都更難以為繼。各諸侯國為爭霸而變法圖強,主張削弱宗族勢力,趨向于廢除分封制。秦國在則法律上明確規定,禁止父子兄弟同家共財。
于是,西周“宗法制”和“分封制”,逐漸衰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