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名稱管理規定?
建筑物名稱管理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使用有損國家主權、領土完整、民族尊嚴、人民團結、宗教信仰的詞語。
(二)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違背社會公德、公共利益,無迷信、低俗、虛夸等不良文化內容,名實相符,含義健康。
(三)禁止用國家領導人的名字命名住宅區、建筑物;禁止以外文、外國人名、地名、商品名、商標名及其同音字作住宅區、建筑物專名或部分專名(紀念類建筑物除外)。
(四)住宅區、建筑物等地理實體的名稱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登記備案。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使用依法備案的標準名稱,不得公開宣傳、使用未經備案的名稱。
(五)依法批準的住宅區、建筑物名稱具有唯一性,同一城鎮內的住宅區、建筑物不得重名或同音,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稱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