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的方式有幾種?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區別:
1、發布信息的方式不同。
公開招標采用公告的形式發布;
邀請招標采用投標邀請書的形式發布。
2、選擇的范圍不同。
公開招標方式針對的是一切潛在的對招標項目感興趣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招標人事先不知道投標人的數量;
邀請招標針對已經了解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而且事先已經知道投標者的數量。
3、競爭的范圍不同。
公開招標的競爭范圍較廣,競爭性體現得也比較充分,容易獲得最佳招標效果;
邀請招標中投標人的數量有限,競爭的范圍有限,有可能將某些在技術上或報價上更有競爭力的承包商漏掉。
4、公開的程度不同。
公開招標中,所有的活動都必須嚴格按照預先指定并為大家所知的程序和標準公開進行,大大減少了作弊的可能;
。邀請招標的公開程度要遜色一些,產生不法行為的機會也就多一些。
5、時間和費用不同。
邀請招標不需要發公告,招標文件只送幾家,縮短了整個招投標時間,其費用相對減少。公開招標的程序復雜,耗時較長,費用也比較高。
公開招標的程序復雜,耗時較長,費用也比較高。
附錄:
我國《招標投標法》:
第十六條: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七條: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